王蓬勃律师

王蓬勃

律师
服务地区:四川-成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构成抢夺罪?

来源:王蓬勃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18
人浏览

案情简介:2009628日凌晨3许,被告人方某在某市小区某实验小学门口,趁路过此处的受害人女士不备,将女士挎在左肩上的一个黑色女式挎包抢走。挎包内装有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680元左右)及一部灰色滑盖“索爱”W595手机(鉴定价值为1131元)。在受害人及群众的追赶中,被告人方某逃进一道路施工围栏中。追赶群众发现他后,叫他立即出来,随后方某便从围栏中钻了出来。当他发现数名群众手持棍棒时,便顺手从地上捡了一根竹棒拿在手里。突然,某单位保安从背后将方某的双手及腰抱住,并将其摁倒在地。这时,数名群众持棍对方某进行了打击,致方某头部流血,身上多处软组织伤。警察赶到后,从方某身上搜出了上述现金和手机,方某当场承认现金和手机是抢来的。随后,警察将方某送进医院进行治疗。

案件处理:200973,公安机关以方某涉嫌抢夺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检察机关认为,方某抢夺后为抗拒抓捕持棒以暴力相威胁,应属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遂以方某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2009728,公安机关以方某涉嫌抢劫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律师辩护:方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其亲属委托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蓬勃为其辩护。王律师在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和询问了方某后认为:方某在抢夺躲藏后,发现数名群众手持棍棒,顺手从地上捡起一根并无多大杀伤力的竹棒,其目的仅是一种本能的防护行为。从案件事实来看,方某在捡起竹棒后既没有用棒打击群众,也没有伴以语言威胁的行为,其持棒的目的仅是为了避免被众多的持棒群众打伤或打残,甚至打死(方某后来的确被群众打伤,幸好警察及

以上内容由王蓬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蓬勃律师咨询。
王蓬勃律师
王蓬勃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5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四川省成都市盐市口大业路16号大地城市脉搏804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蓬勃
  • 执业律所: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2222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四川-成都
  • 地  址:
    四川省成都市盐市口大业路16号大地城市脉搏8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