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蓬勃律师

王蓬勃

律师
服务地区:四川-成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纳税人以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是否构成偷税罪

来源:王蓬勃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18
人浏览

    案情:李某于1996320063月将其自有的3间门面出租给王某,共收租金2200000元人民币。在该期间,李某未曾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部门也未曾通知其申报纳税。后经他人举报,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经查明,李某应交纳税款110000元。

         分歧意见:纳税人以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是否构成偷税罪?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偷税罪。理由如下: 1997年2月18国家税务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该批复已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李某将其门面出租给王某,长期不申报纳税,共计偷税110000元,根据刑法及上述批复的规定,李某应构成偷税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不构成偷税罪。理由如下:王某虽然少交税款110000元,但税务机关并未书面通知其申报纳税,不符合偷税罪的客观要件,不构成偷税罪。

         以上内容由王蓬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蓬勃律师咨询。

王蓬勃律师
王蓬勃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5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四川省成都市盐市口大业路16号大地城市脉搏804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蓬勃
  • 执业律所: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2222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四川-成都
  • 地  址:
    四川省成都市盐市口大业路16号大地城市脉搏8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