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以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是否构成偷税罪
来源:王蓬勃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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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于1996年3至2006年3月将其自有的3间门面出租给王某,共收租金2200000元人民币。在该期间,李某未曾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部门也未曾通知其申报纳税。后经他人举报,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经查明,李某应交纳税款110000元。
分歧意见:纳税人以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是否构成偷税罪?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偷税罪。理由如下: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不构成偷税罪。理由如下:王某虽然少交税款110000元,但税务机关并未书面通知其申报纳税,不符合偷税罪的客观要件,不构成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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