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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诉被告XXX航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陈春丽律师
发布时间:200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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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Friendship Navigation Company Limited(**航运公司
200642015时左右,原告的桂合渔XXX号渔船在海上正常行驶,该船遭遇被告所有的Maritime XXXXXX轮)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没有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造成原告的渔船沉没及船上人员伤亡。双方因赔偿达不成协议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船舶价值损失178万元、燃料油(柴油)损失10.4万元(20×5200元)、渔具和网具损失51.4万元、船舶工资损失5万元、鱼货损失28.3万元、渔汛损失120万元及施救费5万元等共计398.1万元人民币及船舶价值损失的利息和其他各项损失的利息。 
本案的焦点为: 

一、原告、被告

**航运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各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二、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被告应赔偿原告多少元。 
双方代理律师围绕以上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李武律师当庭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一、 被告XXX航运有限公司承担主要碰撞责任。 
本次碰撞事故虽然是两船采取的避碰措施存在过失共同造成的,但被告的船舶在碰撞发生后没有及时进行救助,而且肇事后逃逸,才造成了桂合渔XXX渔船在碰撞后快速沉没及人身伤亡(另案处理)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事局的《碰撞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足以证明被告应承担主要碰撞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桂合渔XXXX船全损的90%以上的财产损失,从而让原告尽快恢复生产。 
1、 被告超过举证期限向法庭举证的三份海事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否定和推翻海口海事局的《碰撞事故调查报告》和海谊船员有主要责任的结论。相反,在行政处罚上,其证据仍是《碰撞事故调查报告》,处罚决定仍是罚款8000元。 
二、 原告所有的桂合渔XXX渔船全损财产损失达345.1万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 原告举证的证据1-8有关所有权等证书和证据9海口海事局《碰撞事故调查报告》足以证明原告所有的桂合渔XXX渔船沉没全损事实。 
2、 原告举证的证据10《桂合渔XXX估价字》和原告向贵院申请并经贵院委托海南泰达海上技术咨询服务公司作出的桂合渔XXX《渔船价格评估报告》足以证明。桂合渔XXX渔船新船价位1667848.98元,该船折旧后市场价约人民币125万元。 
3、 原告燃料油、施救费、船员工资、渔具以及船舶价位损失的利息等各项损失在220.1万元以上。原告向法庭举证的第二部分证据共21份书证及当庭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足以证明。 
三、 被告应赔偿原告全损90%以上实际财产损失310.59万元,计算方法为(125万元+220.1万元)×90%。 
被告应承担90%赔偿责任的根本原因是被告的大船舶在碰撞原告的小渔船时,没有使用安全航速,没有及时采取适当的避碰行为等,且碰撞发生后逃逸,导致桂合渔80266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快速沉没,丧失了挽回损失的一切可能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和李武平律师的努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同意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80000元(以下称和解金额),作为此次碰撞事故所引起原告船舶碰撞损害的全部及最终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原告的船舶价值损失、燃料油损失、渔具和网具损失、船员工资损失、渔货损失、渔汛损失及施救费等。该和解金额于原、被告双方都接受海口海事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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