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丽律师

陈春丽

律师
服务地区:海南-海口

擅长:

莫XX等嫌故意伤害罪案

来源:陈春丽律师
发布时间:200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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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谢XX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XX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X
被告人:莫XX
辩护人李武平律师,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王xxx
被告人:吴xxx
被告人:王xx
被告人:吴xx
起诉书指控:2006年9月1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莫xx与其女朋友的前任男朋友谢xx发生矛盾冲突,便纠集被告人吴xx、王xx、吴xx、王x等人持钢管、水果刀等凶器在海口市五指山等候前来调解的谢xx,因调解而发生争执,谢xx用小刀捅伤被告人莫xx的左手臂,被告人莫XX等人即对其进行追赶,用水果刀和钢管进行刺伤、殴打,被害人谢XX被殴打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谢XX系物体作用于头颅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XX、王XX、吴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实上述事实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XX、王明、吴聪开、王恩炳、吴维迅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请求本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人民币15758.9元,交通费人民币987元,护理费人民币180元,伤葬费人民币8200元,办理法事费用人民币3500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54720元,共计人民币183345.9元,并提交部分费用票据予以支持自己观点。
本案的焦点为:
一、 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有从轻或减轻情节。
经过法庭调查阶段,在辩论阶段作为被告人莫XX的辩护人李武平老师当庭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1)被害人先动手刺伤被告人莫XX,其有过错行为在先;(2)认罪态度很好,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王明系从犯,且被害人本身有过错在先;(2)其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聪开对自己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2)在伤害行为发生时,被告人及时打了110电话报警,足以证明其没有犯罪故意。被告人王恩炳对自己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吴恩炳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又有投案自首情节,且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维迅对自己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办案心得]
一、 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时主要的工作是:充分运用发问权和发表意见权,认真审查核实各种证据,及时调整辩护策略,修改辩护意见等。
二、辩护人在法庭上,经审判长许可可以自己发问或请审判长发问的对象有被告人、证人、鉴定人,但是辩护人发问一般应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之后进行。辩护人对当庭出示的物证,当庭宣读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对委托辩护的被告人发问应当直截了当,还应注意如被告人在法庭上必须讲的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情节,可是被告人没有讲清楚,或者不敢讲的。对于认定被告人罪轻、无罪的重要事实情节,为了促使审判人员、公诉人重视,可以重复发问,发问方法以不引起审判人员和公诉人不满问好。对被告人不利的问题,即使被告人没说清楚,也不应发问。
四、如遇到公诉人在询问被告人时对其进行无理的痛诉,可以利用发问的机会予以批驳。
五、在共同犯罪中对同案被告人的发问,如果同案被告人在法庭上供述了有利于委托辩护的被告人的重要事实情节的,可利用发问的机会让同案被告人重复交代这一重要的事实清洁,目的是让审判人员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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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春丽
  • 执业律所: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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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CMEC大厦十三楼13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