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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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海南-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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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等嫌故意伤害罪案

来源:陈春丽律师
发布时间:200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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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等嫌故意伤害罪案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XX
被告人:陈XX
辩护人李武平律师,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颜XX
被告人:吴XX
被告人:陈XX
被告人:吴XX
被告人XX
被告人符XX
被告人周XX
被告人蔡XX
起诉书指控:2006年11月2007年3月间,被告人丁XX、陈XX、颜XX、吴XX、陈XX、吴XX、郑XX、符XX、周XX、蔡XX等十人交叉结伙作案,在海口市区、文昌市区实施多起抢劫犯罪。其中,被告人丁XX共参与抢劫10起,其中未遂1起,抢劫财物折合人民币17934元;被告人陈XX共参与抢劫10起,抢劫财物折合人民币19695元;被告人吴XX共参与抢劫5起,抢劫财物折合人民币14139元;被告人陈XX 共参与抢劫3起,抢劫财物折合人民币3595元;被告人吴XX共参与抢劫2起,抢劫财物折合人民币9675元;被告人郑XX共参与抢劫2起,抢劫财物折合人民币3125元,被告人符XX共参与抢劫2起,抢劫财物折合人民币2326元;被告人周XX共参与抢劫1起,抢劫财物折合人民币1300元;被告人蔡XX共参与抢劫1起,抢劫财物折合人民币1025元。
开庭时间到时,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准时到庭。
庭审过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XX、陈XX、颜XX、吴XX、陈XX、吴XX、郑XX、符XX、周XX、蔡XX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丁XX、陈XX、颜XX、吴XX多次抢劫,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XX多次抢劫,数额较大,被告人吴XX、郑XX、符XX、周XX、蔡XX抢劫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吴XX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3月3日伙同“阿盖”、“阿吊”抢劫周杯三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人陈XX、颜XX、吴XX、郑XX、符XX、周XX、蔡XX辩护人为他们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岁,且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XX、郑XX、周XX、蔡XX辩护人的辩解说他们属于从犯,起次要作用,请求酌情从轻。
被告人丁XX、陈XX、颜XX、陈XX、吴XX、郑XX、符XX、周XX、蔡XX对指控不持异议。
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相关证据对相关事实予以证明。
[办案心得]
一、 辩护人在法庭辩论阶段是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的最佳时机和场所。辩护人应当充分运用辩护权,要敢于辩护,善于辩护,积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应当遵守的规则为:
(一) 对委托辩护的被告人只能为其辩护,不能进行指控。
(二) 辩护时只能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三) 在法庭辩论时,发言的机会均等,不存在哪一方有特殊的发言机会,都应该相互尊重。在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后,被告人及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在自由发表意见时,公诉人可以发表意见,被告人及辩护人也可以发表意见。
(四) 严格遵守以理服人的规则,发表辩护意见时、要摆事实讲道理,抓住案件的主要问题进行辩论,所依据的事实要可靠,引用证据和法律条文要准确。
二、 对法庭辩论的发言有了进一步更形象的认识。法庭辩论只要参加辩论的人员想发言,经审判长同意都可以发言。
三、 在法庭上辩护人应当敢于做辩护,善于做辩护。在知道思想上应当是,只要忠于事实和法律,在法庭上就没有什么不敢说的话,也就是站在维护法律尊严的立场上,可以大胆地为被告人辩护。要有足够的信心,不要怕讲错话,怕抓不到要害进行辩护,怕辩护后会出现麻烦。要大胆辩护,只要认为自己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就应当大胆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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