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志明律师

庄志明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扬州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上海高院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

来源:庄志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01
人浏览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

沪高法民—[2004]4

    农村宅基地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于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具体如下:

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

      同认定为有效。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

      同有效。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

      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

      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

      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

      房屋的权利。

    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亦区分不同情况:

第一、按上述第三种情况处理的,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二、按上述第四种情况处理的,如果系争房屋已经拆迁或者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应在扣除

      购房人的购房款后,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由购房人与出卖人按比例

      取得补偿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虑在73左右。

 

以上内容由庄志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庄志明律师咨询。
庄志明律师
庄志明律师
帮助过 100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扬州市新城河路兰苑A区2幢6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庄志明
  • 执业律所:江苏法之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苏-扬州
  • 地  址:
    扬州市新城河路兰苑A区2幢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