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雯律师

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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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擅长:婚姻家庭,综合,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海事公示催告程序

来源:宋雯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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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辽宁一家公司发票货至尼泊尔,先经海运直印度加尔各答港口,再转内陆运输至尼泊尔。在货物发出后,因某种原因导致提单丢失。经与船公司协商,只能经两种途径提走货物:1、经公示催告程序;2、提供保证金。船公司明确表示,不接受任何保函。
律师建议:为尽可能减少损失,可先支付保证金后,提走货物。同时及时进行公示催告程序,以尽早换取保证金。
特别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也就是说,只有货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享有管辖权。 公示催告程序时间,一般不少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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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72号星海旺座603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宋雯
  • 执业律所: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0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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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72号星海旺座6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