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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计算南北不一——广州还是北京?

来源:赵宁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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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金计算起点南北不一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如果劳动者是劳动合同法之前入职的,其用工年限是从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还是从该员实际入职之日起算?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对08年前的劳动关系有没有溯及力?

    北京市二中院采取有溯及力的观点。在王××诉屈臣氏蒸馏水公司一案中,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双倍支付赔偿金。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08年1月6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而王先生的工作期间主要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就双倍赔偿金如何计算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此明确为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算。故屈臣氏公司支付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自2001年10月起算。据此判决赔偿王氏10余万元。《就诊未有果被解聘 被辞员工索双倍赔偿金获支持》2008-10-28 中国法院网讯 )

    但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二中院持完全相反的观点:《 广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年)》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履行期跨越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阶段的,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赔偿金年限应当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南北不一,谁的主张正确?

    个人管见:劳动法规定违规解除劳动关系只有一倍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翻番,新老法规不一。按照法律基本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如果要溯及既往,必须由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者全国人大就此专门作出规定。

    结论:广州中院的主张合乎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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