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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证如山”就一定能赢吗?

来源:陈建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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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证如山”就一定能赢吗?  
  

鲍某很焦急


2008年6月的一天,鲍某拿着《民事起诉状》急匆匆地来到律师事务所。乍看起诉状及所附证据,似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铁证如山。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被告鲍某应当偿还欠款!但鲍某激动万分,语无伦次,说根本就没那回事,他不认识沈某,没向他借过钱!还说昨天已开过一次庭,庭审情况对他相当不利!面对焦急万分不知所措的鲍某,我劝他不要焦急,冷静地、详细地把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说一遍。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


2006年10月,案外人刘某因公司资金紧张,指使公司副总经理鲍某以个人名义向裴某主持的高利贷团伙借款50万元,月利息15%,双方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对方付给鲍某人民币现金42.5万(扣除当月利息7.5万元)。双方签了金额为50万元的《借据》,并由鲍某出据相应的《收条》(注:借据、收条均为事先打印好的,出借人栏处空白、借款人栏处为鲍某签字,下同)。2007年1月,为发员工工资,刘某让鲍某在原先抵押的基础上再向裴借10万元,裴某同意,但放款时照例扣除首月利息1.5万元,只想给8.5万元。鲍某说,10万元刚好够发工资,利息能否下次再补,于是双方分别签了借款金额为10万元、1.5万元的借据,并由鲍某出具相应的收条。期间,由刘某公司按月向裴某支付上述二笔借款的利息。由于利息实在太高,2007年3月,鲍某向上海银行借贷68万元,一次性还清了上述借款及未偿还的剩余利息。但10万元、1.5万元的借据、收条没有收回销毁。
2007年4月,刘某公司为支付拖欠的房租,又让鲍某向裴某借款20万,月息15%,即1000元/天,办理房产二次抵押。同样的双方签有20万借据并由鲍某出具20万的收条。当然了扣除首月利息3万元后,对方实际仅支付17万元,因刘某公司无力按月及时支付利息,2007年5月开始,裴某开始疯狂向鲍某催讨利息,催讨方式有:不断派出马仔冲到鲍某家进行搔扰恐吓、命令鲍某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对其羞辱甚至殴打等。2007年11月22日,裴某让鲍某到其办公室。在这里,鲍某第一次见到了本案原告沈某。沈某打开电脑查看资料,问:何时能还20万元?鲍某表示无力偿还。沈某通过计算,至当天止利息为13.1万元,于是强迫鲍某签了金额为13.1万元的借据和收条。
2008年3月,沈某持上述四份《借据》、《收条》提起诉讼,要求鲍某偿还44.6万元借款。
 
真的永远假不了,假的永远真不了的


听完鲍某的陈述,我认为,真的永远假不了,假的永远真不了的。尽管对方证据“确凿”,但仍有信心揭开事实真相,挫败对方不良企图。略加思考后,办案思路即形成:一是从正面向法庭详细说明四份《借据》、《收条》的形成过程、;二是从反面论证分析原告主张的事实不合常理,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见《代理词》)。两相结合说明实际出借人是裴某而不是沈某,鲍某与沈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办理委托手续后,随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先从正面取证,对鲍某叙述过程所涉及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经过等细节一一于以调查核实,真实再现涉案四份《借据》、《收条》的形成过程及其背后的真实故事。我先后到工商部门、相关物业公司、房产登记中心、被告鲍某居住小区等单位取证,找刘某公司财务人员倩某等作调查笔录、申请法院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调查相关帐户资金往来情况、到上海银行调查鲍某抵押贷款情况、申请法院通知裴某、刘某、刘某公司财务人员倩某、信贷员李某等五个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测谎鉴定。反面论证主要对《收据》、《借条》本身存在的疑点进行深入剖析,指出其不合常理之处。针对这个这问题,我还设计了一份详细的庭审发问提纲,准备在开庭时向对方发起连珠炮式的提问,
2008年8月、2009年9月,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分别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开庭审理,庭审异常激烈,双方展开激烈辩论。随着庭审地深入,原告越来越被动,面对我方层层递进地提问,原告沈某的破绽被层层剥开,到后来甚至出与其证人相互矛盾的说辞!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9年10月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事实不合常理,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被告关于涉案四份《借据》、《收条》形成过程的陈述详细具体,且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可以采信。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过程,被告鲍某对尚欠裴某的20万元办理了公证提存)。原告沈某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附本案代理词:
代 理 词
                             ——沈某诉鲍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鲍某的委托,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接受委托后,我详细听取被告的陈述并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取证,包括第一次的庭审笔录,结合2008年8月 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情况,我认为:被告鲍某与原告沈某个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理由陈述如下:
第一、原告主张的事实存在诸多疑点,有悖常理,不具有真实性。
1、原、被告之间非亲非故,素不相识,却屡借巨款。仅从原告提交的四份《借据》、《收条》看,原告分别于2007年2月14日、2007年4月29日、2007年11月22日共借给被告四笔款,总金额高达10+1.5+20+13.1=44.6万元,且无利息、无担保(根据调查,抵押登记上抵押权人为裴某而不是沈某)。原告与被告非亲、非故、非友,原告亦非济人之急、救人之危的大善人,动机可疑。
2、原、被告之间非亲非故,素不相识,却屡欠屡借。原告提交的四份《借据》、《收条》显示, 每笔还款期限都很短(却都设定抵押), 20万元的期限是30天、11.3万元的期限是36天、10万元的期限是90天,原告提交的证据还显示,被告没有一次能按约偿还借款,反而是屡欠屡借、越欠越借、越借越多,这与日常生活习惯不符。
3、原、被告之间非亲非故,素不相识,却无利息约定。四份《借据》、《收条》显示,四笔借款都是无利息的,初看,原、被告之间的深厚情义应为世人所称道。可是纠纷发生后,未曾听说原告通过亲朋好友等中间人进行协调,而是先施以拳脚,再诉诸司法程序,没有半点情义可言。
以上疑点,无论是原告本人,还是其代理人,在法庭调查过程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对审判人员、被告代理人的提问也是支支吾吾、自相矛盾。原告称其与金某之间有业务合作关系财务各自独自,但本案四笔借款地点却都发生在###的办公室;证人杨某之言与原告沈某关于###的陈述相互矛盾等。
第二,本案明显具有地下钱庄放高利贷特征
从江苏、陕西等地司法机关已经查处的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等案来看,地下钱庄有较强的组织性、专业性,往往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信息公司为幌子,真实的出借人一直不出现。为掩盖高利贷事实,借条上不反映利息。他们之间的借贷具有借款金额大、期限短、利息高、有抵押等特点。本案借贷行为特点,与上述的放高利贷行为特征极为相似,表现如下:
1、涉案《借据》、《收条》设计时①出借人、②借款金额、③借款日期、④归还日期等项均不确定,且都是复印件(不是打印件原件),说明此类格式的《借据》、《收条》被经常地、反复地使用。
2、一般民间借贷的凭证或为《借据》、或为《借条》、或为《欠条》、或为《收条》、或为《收据》,而在本案中,不仅有《借据》,还有《收条》,每笔借款都要设定抵押,显示出操作者强烈的防范意识、证据意识;不但如此,涉案《借据》、《收条》排版规范,字体大号小号错落有致,借款金额大小写要求明确,出借人、借款人用小号字体括号注明、备注详实,这些特点显示出操作者娴熟的经验。上述种种,强烈地传达出操作者较高的专业性。
3、《借据》、《收条》上出借人栏处空白,在需要诉讼讨债时临时随便填一个人的名字,真实的出借人始终不出现,具有较大隐秘性。本案中,无论裴某还是沈某都只是放高利贷集团中的马仔。
4、裴某等人以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幌子进行高利贷活动,在催讨本息过程中,经常指使马仔对被告进行搔扰殴打拘禁,其非法性显而易见。
第三,被告鲍某关于涉案四份《借据》、《收条》形成的陈述真实可信。
被告鲍某关于涉案四份《借据》、《收条》形成的陈述,时间、地点,人物明确具体,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详实有据。涉案证据有:1、《借据》、2、《收条》、3、《房产抵押借款合同》、4、《借款抵押合同》、5、《抵押注销登记协议书》、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1.3万资金转帐凭证、7、孙某的《收条》、8、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9、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0、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以及贵院调取的11、上海银行《贷款借款凭证》、12、《调查笔录》、13、上海银行取款凭条(孙某签字)等。 其中,(1)《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与《借据》、《收条》上的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等项内容相同;(2)《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上的抵押权人与上海银行上的汇款人相同;(3)孙某的《收条》上的存折帐号与被告领取银行发放贷款的帐号相同;(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1.3万元资金转帐凭证上的汇款人收款人与20万《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上出借人借款人相同;(5)《抵押注销登记协议书》上的注销时间与《借据》、《收条》上借款时间具有先后性、连贯性;(6)《收款凭据》收款人与《借据》《收条》上出借人、《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上抵押权人不相同、只出借不收款的诡异性;(7)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支付利息的真实性;(8)以及能表现该案隐蔽性的《调查笔录》、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等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一条证据链,构成一张证据网,真实再现了涉案四份《借据》、《收条》形成过程及产生背景。
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暇疵,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被告关于涉案《借据》、《收条》形成的陈述详细具体,真实可信。被告与原告个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被告向裴某的借款亦已全部还清,故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陈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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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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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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