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青律师

崔永青

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擅长:

从一则案例看公司注册过程中的几个要害问题

来源:崔永青律师
发布时间:2008-04-24
人浏览

[  ] 从一则案例的处理过程中,总结出公司在注册时常常遇到的棘手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并非新的情况,但却又是很普遍的,它严重制约着公司的正常运转和经营,阻碍着经济的发展,防碍了社会稳定,是一个极其严重的管理问题,也是一个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解决不好就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案例    注册    要害问题

20055月,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因职务侵占和偷税等行为被该公司另一股东举报,经公安机关审查已经对该法定代表人实施逮捕,刑事案件正在侦查过程中。由此,导致甲公司面临一系列的问题: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只有两名股东,法定代表人锒铛入狱,已经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公司需要继续经营,完成在建的房地产项目,众多的购房业主也在密切关注着项目的进展,他们急需完成项目搬入新居。然而,公司继续经营需要大量的资金,房地产公司的资金来源,大部分来自于银行贷款,可是贷款以及大量的事务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可以说,公司不能一天没有法定代表人,没有法定代表人就无法经营。可是对于甲公司来说,变更法定代表人就成了比登天还难的事情。甲公司只有两名股东,而且法定代表人占公司49%的份额,另一股东占公司51%的份额,法定代表人被捕,一般情况公司就会把法定代表人自然变更为另一个股东,可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被另一个股东举报才被捕的,两人之间存在仇恨,他自然不同意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另一个股东,这样,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问题上出现了麻烦。按照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的观点,甲公司的章程中写明了法定代表人为王某,如果变更法定代表人就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法律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需要公司2/3以上的股东同意。但是我们看到,甲公司两名股东分别持股51%49%,一个人同意无法满足法律关于2/3的要求,换句话说,只有两人都同意才能满足工商登记机关的要求,达到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目的,可是这种情况在甲公司目前的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就使甲公司陷入了困境,目前甲公司的生产处于停滞状态,业主整天围攻公司、政府,要求马上入住,甲公司在经济上、信誉上受到了极大的损失。

为了解决甲公司的问题,恢复其正常的生产和经营,笔者曾多次和市、省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部门、领导交涉,在此过程中了解到,像甲公司这样的情况并非新的问题,但却又是很普遍的情况,它严重制约着公司的正常运转和经营,阻碍着经济的发展,防碍了社会稳定,是一个极其严重的管理问题,也是一个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解决不好就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由此,笔者通过多年的实践工作经验和了解到的工商部门遇到的实际情况,总结出公司在注册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一些关键性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公司的正常经营。

一、在无法达到2/3控股权的情况下,注册公司所需的《公司章程》中,避免将“法定代表人”的具体姓名写入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的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八)公司法定代表人;……”。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都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写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有关情况,但是法条的表述并没有要求必须写出具体的人名。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零七条:“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见,公司法同时也规定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必备条件,即满足2/3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很多公司在设立时,没有形成一方控股达到2/3的局面,尤其是股东人数较少时,比如像以上案例,股东只有两人,出于各种理由,可能因为个人投资能力,也可能因为考虑在公司中的权利均衡,最终导致不能形成2/3控股局面。这时,如果公司在注册提交的公司章程中明确地写明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具体姓名,一旦出现像以上案例需要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就必须修改公司章程达到更换目的,然而,其他股东不同意,就没办法达到法律关于2/3的要求,也就不能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就陷入了两难境地:一方面工商部门要求公司在期限内更换法定代表人,否则吊销公司营业执照,一方面因为公司无法提供满足2/3表决权股东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正案,而遭到工商部门拒绝办理更换手续。使得公司不能正常经营,甚至因为在期限内不能办理更换法定代表人手续被吊销营业执照,使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考虑到法律规定存在的这些缺陷或问题,为了避免出现被动局面,我们应当在注册过程中,形成公司章程时预见到将来的风险,不能侥幸行事。如果公司股东没有形成2/3控股的局面,建议在公司章程中不要明确法定代表人是哪一个具体的人,从《公司法》的规定中看,也没有要求必须写明具体人名,我们可以写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这样更换法定代表人就无须修改公司章程,也就不必要受2/3表决权股东通过的限制了,使更换法定代表人变得容易,更重要的是不会对公司正常运转造成障碍,以至于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了。

二、在无法达到2/3控股权的情况下,注册公司所需的《公司章程》中,绝对禁止将财务人员等可能经常变动人员的具体姓名写入章程。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和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三)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公司注册时对公司章程的要求,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法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没有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披露该公司的财务等人员,然而,现实中有很多公司画蛇添足,在法律规定之外,写明公司的财务人员、安全人员、办公室主任等人员的姓名,这些人员本来就存在很强的流动性,可是每次变更这些人员,按照以上法律规定都需要变更公司章程,都需要由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对这些人员变动,这对公司管理来说人为地增大了工作量,也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遇到以上案例涉及的问题,股东之间存在分歧或矛盾时,公司连换个财务人员、办公室主任都作不到,如何继续经营,纯粹自寻烦恼。这些问题看上去并不重要,可是一旦发生就无法达到及时调整的目的,结果造成的损失根本没有办法弥补,实践已经告诉我们,这些都是公司注册中的要害问题,必须防患于未然,提前治理。

三、充分注意《公司法》关于重大表决事项表决通过比例的规定,在公司注册过程中避免陷入窘境。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通过以上条款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需要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的事项,除了前面提到的修改公司章程外,还有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的事项,这些关系公司重大变动的内容也需要公司股东2/3以上通过,否则,无法达到变动目的。

实践中我们曾经遇到这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情况,说起来觉得有点可笑,更为当事人感到很无奈。一家由两个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两股东分别持股51%49%,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经营不善,公司连续亏损的局面,但并未达到破产的条件,公司可以继续经营,但是,一股东不想继续经营该公司,可能由于一方股东的资金实力产生问题,无力承担连年的亏损,亦或股东双方经营思路不同而不相为谋,总之,有一方不想使该亏损的公司继续存在下去,要求解散公司,可是,另一股东却对该公司津津乐道,要求继续经营。基于《公司法》以上条款的要求,这个公司就无法解散,因为同意解散公司的股东表决权不足2/3,两人持股很接近,不能满足法律的硬性要求,从而达到解散公司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不管一方股东多么艰难,多想解散公司,在另一股东不同意的情况下,都不能达成心愿,他可能要陪着别人把自己的财产陪干净,损失是惨重的,当然也是不愉快的,但是这是没办法的事情,因为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如果我们想避免遭受这样的情况,就应当在了解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避免出现同样的问题。可能有的人想,这样的倒霉事不会让我碰上吧,实际上,真正遇上这些事情的人他们也有这样的想法,可是就让他们碰上了,这是一种侥幸心理,如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旦成为现实,解决起来就困难重重,甚至没有解决办法,使自己遭受巨大的损失。

这仅仅是在公司解散方面的一个小案例,涉及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时也是这样。有的公司在发展中,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增加注册资本以增加公司的实力,又有时需要减少注册资本适应市场的变化和本公司需求,有时根据业务的发展壮大需要将公司分立,使其更具专业化,又有时为了公司更具规模需要与其他公司进行合并,还可能要变更公司存在的形式,适应社会和市场的变化和要求。总之,这些对于公司而言,属于战略的决策,对公司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及时调整了,可能抓住了机遇,丧失了机遇可能就无法发展,甚至会走向灭亡的边缘。但是,这样重要的关键问题,如果不注意,就会走进实践的真空,使公司欲进不能,欲罢也不能。因此,在公司注册时我们已经注意到这些要害问题的话,就应当尽量避免出现这些问题,在自己实力允许的情况下,使自己的控股权达到2/3的要求,即使不能也可以在公司日常运营中有所准备有所避免。

四、在公司只有两个股东的情况下,绝对不应出现持股比例相同的情况。

前面我们探讨的问题是公司面临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但是毕竟不是经常发生的,对于公司而言,有些事情的决策是经常性的,法律对于这些事情的表决也是有要求的。如《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按照我们一般的表决方式和习惯,在公司章程中除了法律要求的2/3表决权要求外,都是“过半数通过”。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直接规定了“过半数”的强制性要求。

而对于董事会会议的内容却是经常性的:《公司法》第四十六条是对有限公司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一百一十二条是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规定,内容与有限公司相似。

对这些经常性的工作都要求“过半数通过”,而如果公司注册时,股东双方各持股50%,就无法达到“过半数”的要求,这些经常性的工作就不能及时得到表决,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公司就无法经营和发展,这对公司和任何一个股东来说都是非常可怕的。所以,在公司只有两个股东的情况下,绝对不应出现持股比例相同,各持股50%的情况。

    从以上情况看,法律的规定和实践工作之间存在着诸多的不协调,导致实际工作无法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去完成,但是在一些情况下,不遵守法律的规定又是不行的,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了解甚至熟悉法律的相关规定,而后,能够发现法律与实践工作之间在哪些方面存在漏洞或缺陷,然后找到解决的办法,避免走入困境不能自拔。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就显得格外重要,运用实例指出了公司在注册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事关公司存亡的要害问题,提供给大家相关的法律依据,并指明了解决的方法,使公司注册后,能够正常的运转。给了大家在专业领域工作中具有实际意义的指导。

[参考文献]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以上内容由崔永青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崔永青律师咨询。
崔永青律师
崔永青律师
帮助过 4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平安大街77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崔永青
  • 执业律所: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 地  址:
    平安大街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