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庆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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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做合格律师与聘理想律师

来源:金庆龙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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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庆龙律师的个人博客

 

做合格律师与聘理想律师

 

笔者申明:本文旨在抛砖引玉,与同行共勉,不对人对事,如不幸言中了某人某事,那纯属巧合;如指出了某当事人的隐痛,还望谅解;如泄露了某律师的天机,还请包涵。

                             ————金庆龙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我国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更加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加尊重和保障人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平等地保护社会各成员的财产权,继续促进和规范行业组织的发展和市场行为。十七大不仅为我国律师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还提出了全面提升法律服务功能的更高要求,昭示着我国律师业发展的又一个春天的到来。

律师,都要经历实习到独立办案和逐步走向成熟并进一步发展的过程。

实习律师。刚从人称国家第一难的考场上挤过来的实习律师,年轻有为,接受新知识能力强,绝大多数具有外语等级水平,也是计算机好手,个个都是好样的。他们年富力强,是时代的骄子,是法律服务的未来。

一般律师。在一般律师中,有的很成功,硕果累累,功成名就;有的很潇洒,纵横捭阖,左右逢源;有的很精业,精确细致,一丝不苟;有的很敬业,仗义执言,不畏强权;有的很睿智,文笔犀利,直笞时弊;不一而足。他们是法律服务的主流,是法律服务的中坚力量。

长者律师。长者律师大多是已退休的老干部,是以前国办所的主任、副主任,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老局长、老院长、老庭长,法律院校的老学者。他们绝大多数人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过硬的执业本领,无论是道德品质还是业务素质都是律师界的尊长老师。他们的睿智和洞察力令年轻律师肃然起敬。长者律师的执业经验和社会影响,以及丰厚的办案收入和闲逸,让年轻律师望尘莫及。长者律师与年轻律师在资源互补上的合作,以及长者律师对年轻律师传帮带的奉献精神,对推动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资深律师。他们大多是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副主任,资深合伙人,专家型律师;他们人际关系广,案源多,多做重大复杂的案子;他们的目光大多放在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上,考虑的核心多放在如何带出一支强有力的团队,如何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的问题上。他们是法律服务的领军人。

规范执业,诚信执业,是每一位执业律师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为此,笔者竖一面“镜子”,把法律服务中存在的比较典型的不正常现象“映照”出来,作为怎样做合格律师,和为当事人作个怎样才能聘请到理想律师的指引。

律师,都面临一个主题——生存和发展问题。

为了生存和发展,各种不正常的竞争手段花样百出,这其中就有几种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1、扬长避短。

案源是初涉律师职业的律师们能否生存的永恒话题,实习律师在与当事人接触时,有的为尽显其能,使出各种招数。有的不自觉地指出老律师存在的死角,诸如:老律师懂外语的极少;会计算机的不多;大多数对涉外案件手软;对重大复杂案件心力不足;对信息化、系统化的推广,对新知识、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对新法律法规的学习跟进存在滞后等等;借此来说服当事人对自己的青睐。尽管只是为了提升自己而不自觉地进行比较,但不失带有把人比下去的味道。这种“扬长避短”的手法既伤害了老律师的感情,也切断了自己与老律师合作以实现资源互补的后路。

2、过分张显。

古语云:“好酒不怕巷子深。”,这话到了信息时代,就不那么灵验了。尤其是信息时代的年轻律师更需要推广,而且恰到好处的张显自己是推广的重要手段,本无可厚非。但是,过分张显,适得其反。有的年轻律师,尤其是处在执业的起步阶段,各方面的资源较少,在当事人面前显示自己,或摆弄学历、资格证,或暄染考试的艰难,通过率之低,心理压力之大,备考付出之高等,极力凸显自己;有的把法律法规和盘托出,或引经据典,或高谈阔论,借此显示自己的实力;殊不知,在缺乏实践经验的背景下,当事人更注重的是律师的执业经历和执业经验。

3、依靠关系。

俗话说得好:“打铁还靠自身硬。”,有了硬功夫,加上好人源,才会左右逢源,锦上添花。依靠关系是谁都离不开的宣传方式,利用人际关系宣传自己,亲朋好友、同学同事首当其冲;寻求有一定地位或影响力的名人做支撑,利用名人效应做宣传,也是十分见效的推广之举。但是关系拉过了头,成天把某院长、庭长,某市长、书记、局长、所长挂在嘴边的关系是靠不住的,言过其实的关系经不起现实的考验。只要知道办案责任制,每一个案件的承办人都不可能拿自己的帽子、饭碗开玩笑,除非是铤而走险的人。明白这一点,就知道好关系还看真功夫。

4、自吹自擂。

吹嘘是最廉价的宣传方法,每个人都想做但大多数人不敢做,其实每个人都做了一点。把自己抬得越高,往往跌得越重,这是致理名言;言过其实、空话、假话、甚至骗人的话,往往一点就破;一接触到具体业务,技术图纸看不懂,专业术语不明白,工艺配方、程序规则、运行模式搞不清,问题就曝露出来了;诉讼中证据运用,执业经验和技巧更是奥妙无穷,高深莫测;自吹自擂的招数不仅害人而且害已,慎之戒之方为上策。

5、请客送礼。

有的人把看到的社会阴暗面浓缩了,也放大了,灌输给当事人,以诉讼存在很大的风险,诱导当事人请客、送礼。问当事人是不是请某某出来斟酌斟酌?研究研究?意思意思?为了赢官司大多数当事人的回答是肯定的。于是乎就顺理成章地利用当事人的钱请客、送礼。关系拉上了,还有了案源,何乐而不为?更有甚者搞假请客、送礼,从中捞取好处;这种现象还具有普遍性。“吃人嘴软,拿人手短”,有的法官枉法裁判,被请进了班房、送进了监狱;有的人请了客也送了礼,官司照样输;当事人不但要求退费而且要求赔偿损失,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查处。这一招数是法治的倒退,武汉中院20余名法官被请进了班房,这就是请客送礼的例证。

6、转嫁失败。

接受委托,最首要的任务是审查、核对证据材料,搞清案件事实,寻找法律依据,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有人不精于此道,粗枝大叶,把精力放在揽案子上,一旦败诉就把责任推到当事人或者他人身上;理由也很简单,遇到举证不能时,最好用的一句话就是:你当时怎么不把这么重要的证据交给我?或者你当时怎么不把这么重要的证据线索告诉我?遇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败诉时,最好用的一句话就是:你怎么隐瞒这么重要的事实?或者干脆指责对方律师法律素质低下、胡搅蛮纠缠。总之,为推卸责任,要么把责任推卸给当事人,要么推卸给对方律师。

7、贬损他人。

代理有输赢,诉讼有成败,问题的关键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案件性质是否定性准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符合诉讼规则、诉讼程序。有的人一旦败诉或把事情搞砸就在当事人面前数落法官水平低、素质差,偏听一面之辞;或者把仲裁员、复议人员说得一无是处;打完一审打二审,打完二审打再审,穷尽所能,最终回到原地,当事人苦不堪言。这种损招要不得。

8、放线钓鱼。

放线就是办事留尾巴,让当事人总有办不完的事找你。这种方式在非诉讼业务中最常见,也是通常所说的“放长线钓大鱼”,让当事人遇到的问题“剪不断理还乱”。殊不知,线放长了有时候会缠住自己;律师职业的特性要求律师是在变换不同角色中参与法律事务;律师服务的对象今天是原告,明天可能是被告或者第三人;在不同利益的个人或群体间以法律的技能和智慧提供法律服务;如果长线把自己和服务对象的利益拴在一起,律师就会因为利益冲突而失去代理其他案件的机会。特别是对于想更换执业起跑点的律师而言,可能因为要离所必须对所办案件进行责任承诺,由于受到责任承诺制的约束而脱不开身。

9、廉价揽业。

律师代理费的收费标准各地虽有不同,但都是由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联合行文发布统一的标准。有人把收费标准压得很低,心想多做几个案子,收入就上来了,由于收案多精力不济,办案质量下降,达不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有的资深律师把案子低费接收后派给其他案源较少的律师去做,这种不对称的做法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而且因被派案的律师在执业能力、经验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实现诉讼目的;这些都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10、大包大揽。

一个建设工程或者房地产开发项目,都是由许多具体项目组成的,有的律师事务所,承接法律服务,用一个笼统的法律顾问合同包揽下来。一旦深入到具体法律事务中,才知道工作任务的复杂和艰巨,光一个拆迁补偿,就要面对各种复议、诉讼,甚至静坐、上访,没完没了;服务费用与工作任务的不对等就暴露出来了。还不说规划设计、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建设监督、资金动作、竣工验收等法律事务。等到发现包袱沉重,苦不堪言之时,为时已晚。大有曹操面对鸡肋,食之无肉,弃之有味的感叹。感叹归感叹合同必须履行。工作量的增大,必然导致服务质量下降,既害了自己,也误了他人,这就是大包大揽的苦果。

以上表现如冰山一角不尽概之,至于使用诸如恶意串通、贿赂收买、暗箱操作等铤而走险手段达到诉讼目的者也并非无人,安徽阜阳10余法官与律师勾结落马就是例证。

做合格律师,以上诸法,当鉴之、戒之。

当事人聘请不同的律师,案件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大相径庭,当事人怎样才能聘请到自己满意的律师,同样令人关注。

1、传统误人。

受习惯的影响,人们到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办事谁都知道要找管事的人,也就是要找一把手,对于批条子盖印子的事,没有一把手的同意,什么事也办不成。到了律师事务所也照方抓药,找不到主任、副主任就放心不下,甚至宁可走人。笔者不是说主任、副主任不行,因为主任、副主任大多在抓大案要案,无暇顾及小案。即使收案也会指派其他律师去做,除非你的案子是大案要案。如果是派案,当事人与承办律师之间难免会存在信任危机,当事人心想我找的是你主任,你把案派给别人,他到底行不行?而承办律师也在想,这是主任的案子,反正是合办,有领导把关,管他输和赢?通过这么一比较,当事人要请什么样的律师才满意,答案也就出来了。什么样的案子选什么样的人。

2、识人为先。

有个典故说,一只蚊子看到一尊佛,红光满面,窃以为可以饱餐一顿了,上去就是狠叮一气,末了一无所获,原来是蚊子叮菩萨弄错了对象。请律师也要看对象,首先是识人。怎样识人呢?如今有了互联网,到网上去查一查,你身边有哪些律师事务所?哪些律师在网上发表文章?文如其人。他能让你发现各个律师在不同领域或不同方面的专业才能,也能让你了解哪些律师是复合型律师,具有比较全面的综合能力;哪些律师是专业型律师,是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的专家。根据你案件的性质、大小,选择适合你的律师。选定了就直接去找他。

3、大案考察。

对于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融资投资、证券业务、涉外合资合作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除了在网上查询之外,还必须进行考察。进入信息时代,没有个人的第一,只有团队的第一;团队的密切合作和资源互补与领军人物的雄才大略和信息技能相结合才是决胜的坚实基础。办大案要有强有力的团队才能确保任务的完成。考察团队,网络信息是最直接的考察手段。考察律师事务所的组成人员,律师年龄结构,特别是知识结构、专业特长,团队合作状况,财力状况,电子化办公条件,掌握计算机的律师有多少等等;尤其是领军人物是否为现代型律师,也就是领军人物是否具备一定的信息技术知识和技能,这是成败的关键。说到底,谁都不愿将自己的命运掌握在名声在外,而仅仅具备传统法律知识和技能的主帅手中,因为信息时代不再是单纯的法律服务,是信息和综合能力的竞争。必要时还必须对领军人物进行测试性考察。这些工作做好了,不愁你找不到好律师。当然小案也并非不需要考察。

4、廉价误事。

法律服务行业的竞争异常激烈,现阶段的人们大多文化水平、法律意识、法律知识都有所提高。都以为通过对多家律所咨询,取东家之长补西家之短,在“货比三家”之后,找个收费较低的律师就能应付诉讼了,的确也有遇到如愿的情况。但是,法律服务是智力服务,是无形的智力成果的转换形式,当事人一般无法判断优劣。你如果能够评判律师之间的能力差异,你也就不必聘请律师了。不对称收费形式的背后有深层次的原因,这在上文“廉价揽业”中有所提及,当然不止这些原因。不少当事人在饱尝了廉价收费背后的苦果后,才深有感触地叹惜:廉价误事啊!

5、以貌取人。

当年庞统应聘于孙权,孙权观其形容不雅而去之;诸葛留书荐刘备,刘备赐统以县令,虽比孙权进了一步;不说庞统取西川之功,单说刘备用人,也脱不了以貌取人之嫌。如今当事人聘请律师何不如此?一看律师出门有无车,二看律师吃住进舍馆;无车没资本,无馆不懂官,办不了大事,这就是以貌取人的标准。进入信息化时代,信息是决胜的先决条件。孙子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讲的是信息和实力。信息不灵,实力不详,何以制胜?如此以貌取人,害的是谁不言自知。

6、迎合包揽。

当事人请律师当然是希望律师把他们多方面的问题都全部解决,为了接案,有的律师全部包揽。要知道,诉有诉的规则,几个诉合在一起,起诉到法院后往往被生硬地分解,这时当事人就不乐意了;不乐意又能怎么样?不是律师不主张,而是法院不受理;或者在应诉时,应当提起反诉的当事人既不提起反诉,又要用其他理由对抗本诉,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从表面上看理由充分,但事实上就是输了官司。这都是迎合惹的祸,最后当事人落得个一事无成的结局。

7、虚假保证。

有的当事人不注重事实,不讲求证据,偏偏相信敢于拍胸脯的人。在委托时总是要问这场官司能否打赢?有几成把握?为了揽案有的人拍胸脯作担保,这种方式简便易行,当事人听了也乐意,一拍即合。但是,这种方式往往不能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意图,也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那些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负责、不作虚假承诺的律师却往往被当事人说成无能。当这种拍胸脯作保的官司一旦不能实现诉讼目的时,当事人不问青红皂白一盆污水泼向所有律师,这是不可原谅也不能容忍的误解。这样的当事人在领受败诉的惨痛后,才恍然大悟,追悔莫及。

8、无视证据。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例必竟是少数,当事人如有十成的把握,也就无需聘请律师了。谁都知道,没有包医百病的医生,同样也没有包赢官司的律师。诉讼的成败取决于案件事实,案件事实依赖于证据的证明,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所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律师调取的证据材料在未经法庭举证质证前,案件事实无法确认,胸脯拍得再响也无济于事。经验丰富的律师把法律服务的重心放在证据的调取、审查上,诉讼技巧娴熟的律师把精力放在围绕证据的“三性”上狠下功夫。对此,当事人务当明辨。

9、注重名声。

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江山代有人才出,各领风骚几十年。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律师界也是如此。年轻律师有年轻律师的优势,老律师有老律师的名望。声名远播的律师通常是那些承办了大量成功的大案要案,积累了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而且是德高望重的老律师。律师不论名声多大,都难免会受到不同专业和新技术新知识的限制,受到年龄和精力的限制。笔者不是忌妒名望高的律师,而是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从办案精力,更主要的是从专业知识上考虑。门可罗雀的律师自然不在考虑之列,但门庭若市的律师就要考虑精力问题了。问题的关键在于要解决当事人的法律问题所要具备的专业知识、执业技能、办案精力,而不是律师的名声。君不见嫦娥一号“少帅军团”的平均年龄不足四十岁的事实吗?

10、看重熟人。

熟人办事放心,这话不假,它体现的是信任感和责任感的统一。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每一位执业律师所追求的目标(投机取巧者除外),对于绝大多数律师,没有人拿自己的饭碗开玩笑。因为社会在向前发展,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信息化、系统化的推广,各种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社会矛盾错综复杂,法律法规层出不穷,解决矛盾的方法多种多样;诉讼规范、证据规则越来越程序化、正规化,对律师的执业素质和道德品质要求越来越高。因此,把信任仅仅建立在熟人这一基础上是不明智的。应当把信任放在考察律师的执业素质和道德素质上,这才是科学的、明智的选择。律师的执业素质可以通过网上查找律师的文章、成功案例等方式去了解;律师的道德素质可通过接触、交谈、交往,查看律师简历等方式了解。通过这些了解,你不熟悉的律师也成了熟人了。这样的熟人才是你真正值得依信赖的熟人,委之以事才不至于盲目信任,适得其反。

上述指引,只是粗陋之见,意在抛砖引玉,望当事人明察。

笔者的几点建议:

律师要有学习的精神。律师是站在时代前列的先行者之一,是长到老学到老的职业人和职业群体。不难想象,不学习的律师,何以立足于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前沿?何以化解和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

律师队伍要实现正规化、专业化、年轻化、信息化。没有接受正规化的教育培训,没有专业化的执业技能,没有年轻化和信息化的团队协作,没有开放竞争的机制,律师事队伍就没有真正的发展。

律师要有团队的协作精神。在信息化时代,没有一个人的第一,只有团队的第一,集体的第一。没有团队的协作精神,不能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的法律服务,不能走进社会,更跨不出国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法律服务不能走进社会,不能跨出国门,就意味着被淘汰出局,小作坊式的服务方式将宣告“退庭”。

 

 

                                                   作者: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OO七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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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金庆龙
  • 执业律所: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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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22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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