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增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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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空挂户口”酌情给予房屋拆迁(征收)补偿款考虑的因素(2)

来源:陈增高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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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甘肃路某处房屋在2011年被拆迁(取得拆迁许可证是在征收新政之前),该房屋系公房,建筑面积33.88平方米,共取得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748000元,包括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款1098255元(其中评估价格569509元,套型面积补贴315180元,价格补贴213566元),未见证面积补贴10000元,搬家补助费500元,设备移装费1560元,自行购房补贴338800元,被拆面积奖67760元,集体搬迁奖30000元,履约搬迁奖20000元,基地签约奖20000元,一次性补贴161125元。该房屋承租人是张某,原系张某丈夫单位为改善住房条件增配的,后张某丈夫去世,承租人变更为张某。2003年张某的父亲、母亲的户口迁入到该房屋内,至房屋拆迁时,《签报》载明该户在册人口4人,即张某、张某的儿子郑某、张某的父亲张某某、张某的母亲贺某。张某在取得上述拆迁补偿款后拒绝安置张某某、贺某,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张某某、贺某的儿子闻名找到陈增高律师(咨询热线:15921774956)代理提起诉讼。

陈律师代理本案后,调取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上海闸北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了《补充协议》、《签报》、发放费用凭证及《新梅太古城(二期)特殊情况审批表》等证据。张某某在拆迁公告之时已年满80周岁,根据新梅太古城(二期)旧区改造的拆迁实施细则,发放了高龄补贴30000元,在《新梅太古城(二期)特殊情况审批表》上记载:该户货币化安置,张某某夫妇俩高龄多病,张某长期无岗,一次性照顾补贴161125元。

原、被告双方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被告代理人认为系争房屋是依照面积即“数砖头”的方式进行拆迁的,两原告仅是空挂户口,没有在系争房屋内住过一天,且张某某夫妇1995年享受过福利分房,两原告无权取得拆迁补偿款,最多只同意将高龄补贴30000元及一次性照顾补贴161125元的一半给原告(庭后被告将高龄补贴30000元先行支付给了原告)。陈律师发表的辩论观点是:无论是从《签报》上载明的户籍人数,还是从原告享受了高龄补贴、一次性照顾补贴,都证明两原告应当是系争房屋拆迁的受安置人员,应当依法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两原告曾多次提出要求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因被告欲将系争房屋出租获益而未果,被告实际上剥夺了原告的居住权利,应当对原告进行更多的补偿。且两原告年老多病,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记载,张某某患有骨关节炎、骨质疏松肢体麻木病、高血压、痛风等疾病,作了腰椎退变手术,贺某患有糖尿病、骨关节病,作了右髋关节置换手术。两原告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顾,生活极为困难,希望法院从保护老年人权利的角度出发,对两原告酌定给予较多的补偿款。法院判决认定两原告应是系争房屋拆迁的受安置人员,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根据系争房屋的分配来源、居住情况、在册人口、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实际组成、一次性照顾补贴、原、被告的年龄、经济能力及生活现状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两原告分得拆迁补偿款40万元。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在对空挂户口酌定拆迁补偿款的时候,除了考虑到拆迁地段(不同地段评估均价和评估单价不同)、在册人口、户口迁入的原因和迁入时间的长短、对房屋的贡献、房屋的来源、居住情况、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实际组成等因素外,对原、被告的年龄、经济能力及生活现状等因素也会予以考虑。就本案而言,正是考虑了两原告高龄多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顾,生活极为困难的现状,法院在酌定拆迁补偿款时还是相对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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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增高
  • 执业律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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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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