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增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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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居住在公房内是否能够取得拆迁补偿款?

来源:陈增高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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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安徽来沪打工人员,2005年与上海的黄某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虹口区虹镇老街(天宝路)地块,该房屋系公房,承租人系黄某的父亲。2012年该房屋被拆迁,共分得拆迁补偿款280多万元。因黄某的父亲年事已高,就委托小儿子黄某某代为签订合同并领取拆迁补偿款。黄某某未对张某进行安置产生诉讼。张某找到资深房屋拆迁专家律师陈增高(咨询热线:15921774956)代理本案。



陈律师认为,本案中张某虽然没有上海户籍,但是她与黄某结婚至拆迁时已满7年,她也一直居住在拆迁房屋内,应当符合同住人的条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操作实务中很多拆迁办、征收事务所、法院规定满2年即可),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的规定,张某应当属于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法院也支持了陈律师的观点,张某获得了应得的拆迁补偿款。



在拆迁中,经常会遇到结婚后是否可以取得拆迁补偿款的问题,这要分情况而论:如果是上海户籍,居住在拆迁房屋内,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一般也视为同住人;如果根本没住过,就属于“空挂户口”的情形,陈律师曾经写过多篇关于“空挂户口”能否取得拆迁补偿款的文章,这里就不再赘述;如果不是上海户籍,居住在房屋内,要结合结婚的时间长短、对房屋的贡献、是否被拆迁单位核定等情况综合判断,属于同住人或者法院酌定给予拆迁补偿款。如果没有居住在房屋内,也要根据上述情况综合判断,酌定是否给予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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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增高
  • 执业律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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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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