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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订立的民事行为无效

来源:陈剑峰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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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浅析---受胁迫订立的民事行为无效 


/陈剑峰 

案情简介: 张**,女,39岁,于20048月与朱**结婚。婚后无子,因感情不合于20063月离婚。离婚后,张**不断骚扰朱**。20077月间,张**再次骚扰朱**并来到朱**上班的公司,对朱说,我要跟你没完明天我到你公司门口脱光衣服寒碜你等。无奈之下,朱便按张的意思写下一张欠条,今欠张**人民币伍万元(人格损失费,自愿給付)。朱**,2007710日。这样,张**就再也没骚扰过朱了。20081月,张**便拿着欠条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朱**归还欠款伍万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应当归还张**欠款伍万元,因为有朱**所写欠条一张为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不应当給付张**欠款伍万元,因为欠款并未实际发生,并且欠款是在胁迫情形下所写,违背朱**的真实意思表示。 
陈剑峰律师对此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张与朱之间并不存在实际的借贷关系 20063月,双方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离婚,调解书中明确规定,双方财产已分清,无其他争执。由此可见,朱与张在20013月离婚时,双方之间财产已经分清,朱不欠张任何债务。 2007710日,朱給张打下一张5万元的欠条,其实,双方之间根本没有实际发生过借贷关系,在本案开庭时,张也向法庭陈述了朱没有向张实际借过5万元的事实。 二、朱向张打下5万元欠条是在受张威胁、胁迫的情况下所为,违背了朱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200779日晚,张无理取闹,竟然跑到朱工作单位闹,并威胁朱说,我跟你没完我明天到你单位脱光衣服寒碜你以及我要自杀,在这种情况之下,朱无奈只好被迫写下5万元的欠条。朱是在张威胁、胁迫的情况下,是在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之下,完全按原告之意写下5万元的欠条这一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人格损失费并无法律依据 公民的人格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以外的人身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权利,它属于一种精神利益。朱打下5万元欠条上说明人格损失费是按张的意思所写的,然而,在法律上并没有人格损失费这一法律概念,在事实上张也没有人格损失。朱既无侮辱、诽谤过张,也没有公然丑化张人格,更没有宣扬过张的个人隐私,所以张的人格在事实上并没有受到朱的任何侵害,所谓人格损失费完全是张威胁朱写下5万元欠条的巧立名目,借以披上所谓合法化的外衣以达到其讹诈被告的财产罢了。 
因此,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张向朱追讨5万元欠条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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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剑峰
  • 执业律所: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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