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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律师对网络论坛版权的法律意见

来源:孙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0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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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阳律师对网络论坛版权的法律意见

       随着网络的普及,许多网络论坛逐渐兴起。目前,网络论坛是否对发表在其上的帖子拥有版权,广大网友甚至论坛的管理者并不清楚。安阳律师孙海军认为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法律探讨,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第一、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即“版权”。由于历史原因著作权和版权两个词汇都表示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这里不再讨论“著作权”和“版权”用语的优劣,我国法律已经确认使用“著作权”作为法律用语,但是考虑民间习惯, 又在法律条文中特意提到著作权即版权。这样的规定使两词在法律上具有相同的意义。
第二、网络论坛帖子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帖子的作者。由于作者将帖子发表在网络论坛上,现实中有人认为网络论坛是帖子的版权人或者认为作者和网络论坛共同拥有对帖子的版权,这些都是错误的认识。前文已经论述版权就是著作权的同义语,根据《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首先,网络论坛没有参与帖子的创作不是作者,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要求。其次,《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是指依照《著作权法》继承或者受赠、受转让该著作权的权利人。网络论坛在未与帖子作者达成著作权的赠与、转让合同之前,网络论坛并不享有帖子的版权。之所以对这一问题存在误解是广大网友对《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版权的误解。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出版权,出版权属于著作权的邻接权,这种权利是图书出版者基于与著作权人订立的出版合同而享有的一项专有权利。出版权与版权虽只有一字之差但通过前文的分析可知两者是完全不同的。网络论坛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图书出版者且未与帖子的作者签订出版合同,依法不享有对帖子的出版权。由此可见网络论坛既不享有帖子的版权也不享有帖子的出版权。
         第三、网络论坛帖子的版权人有权对侵害版权的行为进行维权。前文已经阐述网络论坛不是帖子的版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本法律条文来看,只有帖子的著作权人是侵害著作权事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进行司法救济。网络论坛的管理者在得到帖子著作权人的授权时,也可以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即版权。 网络论坛帖子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帖子的作者,网络论坛帖子的著作权人有权对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孙海军
                                                            200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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