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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37

来源:孙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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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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