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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叛逃罪9

来源:孙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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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律师谈叛逃罪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了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撤离岗位,叛逃[2]或者在境外[]叛逃。这里的“擅离岗位”,是指违反规定私自离开岗位的行为。“叛逃境外”,是指在境内执行公务期间,由境内逃到境外的行为。“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外执行公务期间,擅自不归国,投靠境外的机构、组织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叛逃行为,并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就成立本罪既遂,而不要求危害结果实际发生。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的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能够构成本罪的主体。犯叛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叛逃的,携带国家秘密叛逃的,叛逃后发表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言论的,等等。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根据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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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海军
  • 执业律所: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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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5*********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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