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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跆拳道运动自甘冒险和风险自负原则

来源:卢国利律师
发布时间:200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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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跆拳道运动自甘冒险和风险自负原则

卢国利

 

内容提要:

中国运动员在国际跆拳道赛场上出色表现的同时,社会跆拳道已经成为社会体育的热门项目。 跆拳道运动是一项对抗性和风险性极强的体育竞技项目,跆拳道道馆在组织训练和比赛时都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但是在训练和比赛中受伤也在所难免。参加者已经知道有风险,而且自己自愿去冒风险,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损害后果。

这就是自甘冒险、风险自负原则。

关键词:跆拳道运动、自甘冒险、风险自负。

自甘冒险,就是已经知道有风险,而且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068条的规定:“在进行体育活动的过程中,对参加同一活动的人或在场观众造成伤害的人,如果不存在任何欺骗行为或者对运动规则的重大违反,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一规则说得极为清楚,既然参加这项运动,就应当预见到风险,只要不是参与者故意或者违反运动规则的行为,而是在正常的活动中造成其他参与者或者参观者的伤害,都不应当承担责任。 2002年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也体现出了这一法律精神。

跆拳道运动发生损害时的责任承担,应当适用侵权行为法的自甘冒险归责法则。在侵权行为法理中自甘冒险是指,受害人明知可能遭受来自于特定危险源的风险,依然冒险行事,风险却恰好发生。自甘冒险与过失相抵极为相似,在两者中,受害人与加害人双方均具有过失。而且,在现代侵权行为法中,当受害人自甘冒险时,通常通过过失相抵制度对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进行相应的减轻甚至免除。因为自甘冒险中受害人对于加害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或者可能遭遇到的危险情形,是预见到或应该预见的,却仍然甘于冒险,同时对自己人身或财产可能受到损害未尽应有关注义务或者主观上有过失。而在过失相抵中受害人的过失内容并不包含对加害人此种未尽注意义务的预见。
    跆拳道运动依其高风险和具有不同程度危险的特殊性,以及“自愿参与、自担风险”的习惯俗成规则,使得每一次活动都是风险不归零的活动。正因为跆拳道运动具有极强的对抗性、高度的风险性的特点,故自甘冒险原则适用于跆拳道运动的参与者。

自甘冒险的四个构成条件:

1. 自甘冒险须有基础法律关系存在。如买卖、投资、合同、侵权、雇佣等。
    2. 行为人所从事的活动带有危险性。即按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危险,包括现实危险和潜在危险。
    3. 行为人须非因尽法律上的义务而导致危险。即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诱惑的满足导致危险。为了利润、荣誉、快乐感、身体健康、解脱痛苦等从事危险活动,投资、竞技、登山、探险、原始丛林穿越、悬崖攀岩、河谷溯溪、荒野探洞、急水漂流等均属自甘冒险。
    4. 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且非因加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包括没有加害人的情形。本可避免是指行为人采取规避等措施就可以避免危险发生,比如说不参加跆拳道运动就不会受到这样的伤害,而自己在明知的前提下还要参加。从法律上说,跆拳道运动属于法学理论上的“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即受害人参加这项活动时,事先作出甘愿承担致害风险的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去过道馆的人都知道,道馆会在醒目的位置提示参加跆拳道受到伤害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道馆只负责人道主义救助,不承担责任。既然跆拳道运动是危险的,为什么还是有那么多人参加比赛呢?而国际上也没有禁止这些活动? 关键最是我们都知道参加这种活动的游戏规则!而人们又愿意去遵守!这就是“自愿承担风险”的运动。  

 2007年,六岁的王刚(化名)在临汾市的一家跆拳道馆学习跆拳道。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他由一名白带学员晋升为黄带学员。同年6月5日晚7时左右,王刚与一名白带学员按照教练的要求(教学大纲的内容)练习摔法。对练中,王刚被另一名学员李明(化名)摔倒在垫子上,当时面部受伤。教练立即将王刚送到医院治疗, 后经医院诊断,其上颌骨骨折以及右侧颧骨等处骨折,共花医疗费5000余元。

同年6月28日,王刚将道馆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赔偿金等共计10000余元,在举证期限内做了司法鉴定,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最后该案庭前调解结案。

笔者作为该跆拳道馆的代理人在与主审法官交流时,谈到上述观点,主审法官不认可。他认为,学员到道馆练习跆拳道,道馆就应当保证学员的人身安全。道馆的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是无效的。该条是这样规定的“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这里的两个关键词语一是“合同”,二是“对方”。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道馆对参与跆拳道运动学员的风险告知不是合同,它是参与跆拳道运动的一项惯例。 不是协议也不是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的无效免责条款,是合法有效的。因此,笔者认为该案主审法官认定风险自负原则属于合同法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这是适用法律错误。

那么,跆拳道的广大爱好者如何才能把这项运动的风险降到最低,享受到跆拳道运动的乐趣呢?笔者提个建议,学习跆拳道,一定要到正规的道馆去。因为正规的道馆无论是教练的资质还是设施都是符合相关规定的,这就能够将风险降到最低。另外,要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现在有专门针对跆拳道运动设立的险种。这样在风险来临时也无后顾之忧。

 (作者系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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