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飞律师

王云飞

律师
服务地区:云南-红河州

擅长:

死口能有对证辩冤之时吗?

来源:王云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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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寻求到死口能够对证辩冤的时侯,被害人何伟之母谢左仙及其陪同的亲属数人,2010416日再次约见到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王云飞律师说:“如果我儿子真是在打架中被杀死,那是他没有本事,可是我们家属一致认为他没有得到过动手的机会,地上没有一点血迹,说明我儿子不是在地上被杀死的?”

办理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后,有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关于被害人不服刑事判决只有五天时间请求抗诉的规定,王云飞律师及时代书并领着当事人送交了《提请抗诉申请书》。

2010420日,王云飞律师代为送交了其代书的《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上诉人诉称:

一刀创口通达胸腔致左肺破裂,一刀创口通达胸腔刺入心脏,居然还能地上没有血迹,居然还能神话般做出打开车门、弯腰爬进车身低矮的奇瑞轿车、坐到驾驶位、弯腰伸手打开手刹、伸手扭动电门钥匙、伸腿踩下油门发动汽车驶离现场81米等一系列动作”。“被上诉人无据验证的如此口供这一孤证,居然被原审公诉指控和原审判决书一致认定,这其中有无重大隐情,恳请上级法院明察秋毫。”

427日收到决定不予抗诉的419日红检刑抗答(20104号《抗诉请求答复书》,何伟亲属遭遇了“山重水复疑无路”。

接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官阅卷通知的电话,王云飞律师及时前往查阅、复制原审有关材料后,同样产生了单纯就案论案而“山重水复疑无路”的感觉。

于是,王云飞律师联系上从事刑事公诉多年的老朋友进行客观分析,在聊天中一语惊醒梦中人:“何不查一查被告人的社会背景,也许是一个突破点。”

马不停蹄反转案发当地,进行了必要的社会调查取证工作后,王云飞律师决心让死口对证辩冤。不论死口有无对证辩冤的时候,只要极尽人谋,就顺承天意吧!

朦胧中,看见一个身着铠甲盔帽的古代战士,手拄权杖裸露小腿立于清澈流淌的水边的青石板上,用一只手弯腰低头捧水渴饮,他刚刚要完成直起身子的动作,他的背后钻出来一个壮汉,一把抓住他头盔上的红樱用力后扯,结果整个人体后仰倒插于水中。

“手段太残忍了,如此恶劣情节,怎么才判十五年徒刑?”

一句清晰的话语声后,醒来已经天大亮了。

于是,王云飞律师匆匆离家回到平时工作的蒙自,一气呵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代理词》、《不予抗诉决定申诉书》特快专递省检察院控告申诉处、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主办法官——

原审庭审笔录第7页(原审卷第33页)原告代理人说:“家属协商赔偿,是在村委会主持下的。当时张国梅没有参加协商,两个原告人没有得到赔偿。”

原审庭审笔录第8页(原审卷第34页)原告代理人说:“赔偿协议上国梅的签字,可以通过鉴定来认定。”

原审庭审笔录第8页(原审卷第34页)原告(张国梅)说:“我没有签字,何伟人(的)父亲没有权利代表两个小孩。”

不论是公诉指控还是法院认定“何伟下车击打何沅宸一拳,被何沅宸用手挡开,当何伟向车内退时,被告人何沅宸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杀猪刀朝何伟的胸部连刺两刀,何伟被刺驾车驶离现场81米后车撞到路边的砖堆上,后何伟死于车内”,都明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告人在案发当日即20095211643分至20095211919分第一次接受讯问时供述说(公安侦查卷第一卷25页):“何老大刚从他的车门那儿伸出一只脚,我就从我的摩托车上下来,就用刀朝他肚子戳了一刀还是两刀我记不得了。然后他就坐上他的车往前跑,跑出50左右然后就撞在路的又(右)边(回金马方向)好像是一堆沙上,然后我就骑着我的摩托车往金马方向走了”。这里,并没有“何伟下车击打何沅宸一拳,被何沅宸用手挡开,当何伟向车内退”的半点迹象。

2、被告人在案发次日即20095221455分至20095221653分第二次接受讯问时供述说(公安侦查卷第一卷30页):“他停下之后,把车门打开,一只脚伸下车来,我右脚落地左脚从摩托车的坐垫跨过来,右手持刀就戳向何老大,我的摩托车就倒在地上,是戳着一刀还是两刀我记不清,何老大关了车门开车及往金马方向跑,开出五、六十米这个样撞在一堆沙这儿,沙前边有些大砖,我把摩托车扶起来骑着就一直到金马客运站”。在这里,依然没有“何伟下车击打何沅宸一拳,被何沅宸用手挡开,当何伟向车内退”的半点迹象。

3、红公(泸)勘【2009078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第二页(公安侦查卷第二卷129页)记载:“尸体”“呈坐姿仰面状,双手自然下垂,曲放于两大腿外侧”;泸公刑鉴尸字【2009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尸体位于”“车内驾驶座位上,尸体呈坐势,背紧靠座椅,头稍后仰,尸体前东后西,双上肢自然下垂,双下肢呈坐势弯曲”。这些记载足以证实,200964915分至2009641022分被告人何沅宸第三次接受讯问,即在被宣布执行逮捕前后截然不同的供述纯属谎言:“当时离得比较近我们,他就伸手过来打我,我右手拿着刀,我就用左手去挡了下,我见他往车里退我怕他拿什么伤着我就拿刀戳了他一刀还是两刀,他开着车就跑掉”。一个在地上被刺肺和心脏各致命一刀“开着车就跑掉的人”,其死后的尸体根本就不会如此“双手自然下垂,曲放于两大腿外侧”或“尸体呈坐势”“仰面状”。

4、既然何伟向车内退时被用杀猪刀朝胸部连刺两刀后驾车驶离现场81后车撞到路边的砖堆上,那么其死后的尸体就一定不会“头稍后仰,”更不会“双上肢自然下垂,双下肢呈坐势弯曲”,因此,不论是公诉指控还是原审法院认定,根据被告人何伟第三次接受讯问的供述,得出“何伟下车击打何沅宸一拳,被何沅宸用手挡开,当何伟向车内退时,被告人何沅宸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杀猪刀朝何伟的胸部连刺两刀,何伟被刺驾车驶离现场81后车撞到路边的砖堆上”的事实,根本就成立不了。如果真如其所言,那么何伟的尸体就一定会因“车撞到路边的砖堆上”而头低垂,决不是“头稍后仰”呈“仰面状”,其“双手自然下垂,曲放于两大腿外侧”决然做不到。

5、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公安侦查卷第二卷第150页照片第14页的照片“车内驾驶位上的男性尸体”表明,死者何伟死后的头并非只是“稍后仰”,其头明显就是后仰靠于靠椅顶部,其张着的嘴里流出了血,“双手自然下垂,曲放于两大腿外侧”,这决然不是“何伟被刺驾车驶离现场81后车撞到路边的砖堆上”所能形成的!

车内驾驶位上的男性尸体:“只有在他死去,车辆得不到

控制时,车辆才会撞在路边的砖堆上,车子由此而停下后,

他应该如此安详、自然地头耽着椅背顶部张嘴流血吗?”

被告人何沅宸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我见他往车里退我怕他拿什么伤着我就拿刀戳了他一刀还是两刀,他开着车就跑掉”等供述,与上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的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其在被宣布逮捕时,改变其“投案”时的原有供述说“当时离得比较近我们,他就伸手过来打我”,“我就拿刀戳了他”;原审庭审中何沅宸又进一步改变其“投案”时的原有供述说,“何伟打电话给我说找人来收拾我。他来是先是打我一拳,我怕才用刀刺了他两刀”,夺他时何伟“在地上了”。一个先后两次改变供述,自始至终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其所谓投案自首依法根本就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认定何伟有“吵打”这一“一定的过错”缺乏充分事实证据。

1、案发“当日1334分,何伟持有的手机曾两次打过被告人的手机”,并不能证实被告人何沅宸改变了供述的“吵打”成立。

2、被告人在所谓投案时的供述,并没有言及其与被害人何伟打,只是“吵”,是其“害怕”,就在何伟“刚从他的车门那儿伸出一只脚”时,“用刀朝他的肚子戳”。

3、被告人在被拘留后的供述,也没有言及其与被害人何伟打,而是其“害怕”才在何伟“一只脚伸下车来”时,“右手持刀就戳向何老大”。

4、被告人在第三次接受讯问时才说何伟“就伸过手来打我”,无据证实其哪一个是真哪一个是假,由此认定何伟“吵打”,显然具有帮助何沅宸利用“死口无对证”的动机。

红检刑诉【2009298号起诉书称:本案曾经于200984向泸西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7日报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退回由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案件管辖争议,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1124日重新报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公诉案件应与审判管辖相适应原则,何沅宸故意杀人案应由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管辖,其“退回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真实原因是什么?具体的“案件管辖争议”事实应当予以全面审查。

经本代理人社会调查得到的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何伟案发前,凭借其曾经学过武术,真正强买强卖殴打他人,甚至于动用黑社会性质的人员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做过工作,何沅宸故意杀人后被有期徒刑十五年,这与建设法治社会实难相容,更何况何沅宸有漏罪应当依法追究,其所谓投案后并没有彻底坦白。

证人×××书面证言证实,其曾因何沅宸之父压价不将买到的猪卖给何沅宸家,被何沅宸仗恃其学过武术一拳打掉四颗门牙,最后何沅宸之父母以大约三千元钱摆平此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被打至“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其伤情已经达到轻伤,何沅宸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结果被其父母用大约三千元摆平。

证人×××书面证言证实,因与其在路边堵着收买猪有竞争,被何沅宸仗恃其学过武术打过;帮助何伟家收猪的×××叫×××的人,也在旧城被何沅宸仗恃其学过武术打伤。

证人×××书面证言证实,其子×××、侄子×××因见到何沅宸双手离开扶手骑摩托,议论了一句如果摔倒嚜就害人了,结果×××被何沅宸仗恃学过武术踢了胸脯一脚,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被×××拉开歇掉后,何沅宸居然动用县城具有黑社会性质的三、四十个流氓,手持刀、钢管坐三、四辆车打上门来,结果在双方斗殴中讨不到便宜撤走后,是×××害怕再闹大掉,打电话给派出所叫双方做了工作才没有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是聚众斗殴罪的法定情形,何沅宸的行为已经涉嫌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何沅宸家人于案发后五天的2009526日,利用村委会调解进行金钱摆平时,单方定性为“相邻因儿子打架杀死”,同时伪造被害人父母签名申请“本案给予从轻处理”(原审庭审笔录第七页,谢左仙说,“申请书我们没有写过”;何小勇说,“没有这回事”),接着于案发一个月后的623,发动联名签名《情况反映》诬陷受害人一家强买强卖,说本案是伤人事故,结果,果然得到了有利于何沅宸的公诉指控和法院认定的“事实”,最后得到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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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云飞
  • 执业律所:云南红河谷(个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32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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