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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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后发回重审:十三年徒刑成九年徒刑

来源:王云飞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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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文兵被指控于一九九〇年十一月至一九九九年二月期间,先后在个旧市七层楼、八号洞及其家中,以每小包10元至20元,每大包40元至60元以及每钱35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海洛因给吸毒人员丁某、王某某等十六人吸食,共贩卖海洛因38.686克,获赃款人民币二万五千三百余元。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李文兵住所进行搜查,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1.5克。
被告人李文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了部分事实,辩解自己未卖着毒品给起诉书上指控的这么多人,克数也没有这么多,要求法庭核准后,从宽判处。
(1999)个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文兵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基本充分,判决确认被告人李文兵贩卖毒品38.686克给十六人吸食,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一万元。
上诉后,(1999)红刑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时辩护律师王云飞辩护说:
李文兵是以零星贩毒养其吸毒,贩毒对象大都是熟识的吸毒友,其犯罪行为较之于只贩不吸的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的合法辩解与认罪态度无关,总的说来其认罪态度较好,如刚才当庭呈交了悔罪书,这一法定酌情从轻情节应当予以考虑。
原审证据之一,赵晓庆于1994年12月16日的证词,尽管公安人员问的是“你”如何向李文兵购买毒品,但赵却答非所问为“我们”,继而说“我同王××、张××,还有其他吸毒的人都是跟他买的”,赵晓庆在当庭质证时说的很明白,其该分证言是因为当时怀恨李文兵帮其买到了假毒品后没有赔他钱,这才故意夸大他向李文兵买毒品的次数和数量。相反,其后来的证词先后数次都说总的向李文兵卖过3克,该一证词尽管在次数、包数与过磅记录相对有矛盾处,但从以贩养吸者在卖毒品的数量上自然会有所克扣,因而按赵晓庆说的次数、包数过磅记录核定实际数本身就不很准确,所以认定赵晓庆实际上向李文兵买的毒品的数量为3克是客观可信的。
与此同时,被告人李文兵在重审中辩解其未卖过海洛因给普某某、李某某,卖给赵晓庆的数量很少,与指控的事实有出入。
(1999)个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书查明,被告人李文兵于1999年11月至1999年2月期间,在在个旧市七层楼、八号洞及其家中,先后将海洛因15.786克卖给赵晓庆、普某某、李某某、罗某等16人吸食。1999年2月5日公安民警在对其住所进行搜查时,当场从其身上搜获海洛因1.5克。
经过重审,法院认定指控被告人李文兵贩卖海洛因38.686克的证据不充分,予以部分采纳,辩护人王云飞的意见予以采纳,李文兵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如果他当时放弃了上诉权利,那么李文兵就要承担13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法律责任。
(本文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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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云飞
  • 执业律所:云南红河谷(个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32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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