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飞律师

王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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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云南-红河州

擅长:

不该进去她家想和她亲热

来源:王云飞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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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春民于2001年7月 25日 7时30分许,在个旧某矿1630平面供应科临时房其住处附近,乘邻居苏兰英不备之机,窜入苏的家中,采取强行按倒等手段,抠摸苏的阴道,后被告人李春民强行亲吻苏时,被苏咬伤其下嘴唇。
李春民的辩护人王云飞律师辩护说:
本案的发生,同其他任何事情的发生一样,必然前有因后有果。本案发生当日,受害人苏兰英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陈述的一句话所含有的隐情,应该受到法庭的重视,将本案发生的原因,视为对李春民酌情从轻的一个情节。
苏兰英在听了段和清的“小苏,你要咋整了,我今天是被鬼摸着头了,我向你赔不是了,我错了”的悔过之话后说:“我要咋整个说么,他(指我丈夫)已经去保卫股去说了”。
从本案事实可以看出,这一句“我要咋整过个说么,他己经去保卫股去说了”的话,明显地含有这样的“潜台词”:“我丈夫如果不去保卫股说,那也就算了,我多少还是有些不忍心就把你怎样了,但我丈夫己经去说了,我今后还要与他相处,我今后还要做人,也只有由保卫股处理了。”
这就是说:苏兰英本人实际上愿意放弃她应有的控告权利,而她丈夫不愿意她放弃这个权利,在事实上顶替她行使了这个权利,照她丈夫钟石青的话说就是“别的事情可以忍,这种事情不能忍”。
那么,苏兰英为什么实际上不愿意行使她应有的控告权利,而要任凭她丈夫来代替自己行使呢?这里有一个关键的原因,就是被告李春民在8月8日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说出来的事实:“事情应从1995年7—8月份说起,当时苏兰英原来的丈夫陈胜利病瘫掉,苏兰英勾引我,我就和她发生过一次性关系”,地点就“在我家中,现在的家”(卷宗第38页)。
这一事实的发生,应该就是李春民在本案发生时的特定环境中,产生了“我只想和她亲热一下”的想法,并有了实际的犯罪行动的潜在原因。这一潜在的原因,证实了李春民犯罪时的主观恶性比较小,依法应当作为一个酌情从轻考虑的情节,受到法庭的重视。
从云锡古屯医院妇科证明可以看出,被告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苏兰英的伤情,明显地比较轻,被告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身体健康方面的严重后果,也就是说,从被告的行为后果讲,其犯罪的情节较轻,这应当是依法从轻处罚的一个重要情节。
从案发当日被告的行为态度,以及其对犯罪事实的供述情况来看,被告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且认罪态度较好,这应该依法认定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今年8月8日在公安机关对被告宣布逮捕并讯问他时,被告对逮捕的想法是“我在犯罪后,刑拘前就把犯罪的事实全部都讲清楚啦”,“后来我后悔啦,不应该这样做,我错啦”,“希望按政策处理”。被告能够在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之前,就主动把犯罪的事实全部讲清楚,并且就是在我先后两次会见他时都诚恳地说:“不该进去她家想和她亲热”,“我已经触犯了法律,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这次教训太深刻了,后悔莫及了”。同时,不论是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还是在刚才法庭上的陈述,李春民都能够把犯罪的基本事实如实坦白清楚,这些都是他认罪态度较好的具体表现。
就在案发当日,就是被害人苏兰英的陈述,也说明了被告的悔罪表现,如被告发现自己的嘴唇被咬破,就感觉到了自己的罪过而把苏兰英放掉,安慰她“不要哭了,我都被你咬着了,你不哭我就走了”,当苏兰英的丈夫说着别的事情可以忍这种事情不能忍去保卫股后,被告又到苏兰英家向她赔礼道歉,说“我今天是着鬼摸着头了,我向你赔不是了,我错了”,被告一边向苏兰英赔礼道歉,一边等着苏兰英的丈夫去报案由公安机关来处理,没有一点想逃避的念头,这一明显的悔罪行为,比较起其他犯罪的人来说确实是值得重视的,应当依法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被告犯案前,曾经于1985年6月24日、1994年10月18日、1996年12月8日,多次身受工伤,其身体状况确实特殊,希望在具体量刑时作为一个参考因素酌情予以考虑的是,被告受到应有处罚时其在身体方面的实际承受能力。
个旧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春民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春民的辩护人王云飞的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审理中,被告人李春民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2001)个刑初字第 295号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段××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本文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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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云飞
  • 执业律所:云南红河谷(个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32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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