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飞律师

王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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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云南-红河州

擅长:

假借买卖之名行侵占之实

来源:王云飞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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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和亲生母亲杨**,有坐落在建水县普雄乡普雄中街的房屋正房上下四间及厢房两间,堂屋、天井各一半。195610月,由于杨**年纪较大无人照管,原告孙**到普雄,将母亲杨**接到个旧供养,以便照顾管理。被告张**系被告杨**之养子,杨**是原告孙**的母亲杨**的外甥。当时两被告生活、住房困难,就请求原告孙**把房子借给他们居住,原告孙**的母亲杨**离开时,把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及一些用不着的零碎小东西放在一口棺木中,连同衣柜二个、床、凳一套、炊具一套、木炭二袋交给被告代为保管。1985年杨**病故后,原告孙**一直没有回老家,直到1993114日退休,准备收回房屋及其他财产时,才知道被告将厢房、棺木等出卖给别人,并将棺木中的东西拿走。后经建水县普雄乡普雄村公所的干部张**、王**主持调解,被告在接受调解中承认了错误,愿意将余下的四间房屋退还原告,村干部为此写下了解决笔录,原告孙**将房屋锁好后回到了个旧。19971010日,原告回普雄准备把房屋卖掉,到普雄老家才看到被告把锁着的房门撬开,将衣柜、木炭、杂物掠走,并且在里面关马,严重损坏了原告的房屋。 
起诉到法院后,二被告辩称,二人现关马的房屋等,根本不属于原告孙**的产权,二被告持有建水县人民政府02180号土地房产证(系原告孙**之母孙杨氏以450元早已出卖给二被告所有,有证人为证)。另外,被告杨**抚养本村五保户孙元,其死后,系杨**进行埋葬,故此,孙元的房屋等全归杨**所有,并且自己持有书证。 
原告代理律师王云飞辩论说: 
二被告所言本案争议房四间是其向原告之母杨**以450元购买一事是虚假事实,被告方出庭之二证人的证言互相矛盾且各自不能自圆其说,实为假证,依法应对二证人的伪证行为给予处罚。 
11993年村公所解决原告孙**追认房屋一事时,被告杨**既然是买了房子又为什么不敢理直气壮地说明呢?并且村公所解决时的杨**亲口说房子应退还原告孙**,该解决笔录由杨**之子代签,不可能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 
2、《契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房屋之买卖,应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完纳契税。本案被告既然说是买房却无完纳契税依据、无订立之契约,岂不有假? 
3、被告证人彭**、张**均不敢证实是何年月成交的买房,一个说卖了20年不到点,一个说卖了20多年了,此为矛盾。另外,既然所谓买房是原告之母杨**去个旧之前成交的,而杨到个旧是1962年,至今已是35年。这就是说,如果所谓买房成立,就不是二十年不到点,也不是二十多年,而是35年了。由此足证二证人的证言不能自言其说。 
1997)建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原告孙**与其母杨**、兄孙宪平,于土改时分得坐落于普雄乡普雄中街的瓦楼房楼上楼下共四间,堂屋、天井与他人共用。孙**早年即到个旧云锡冶炼厂工作,其兄孙宪平于1960年已故(当时未婚,无子女)。1962年,其母杨**迁移到个旧居住。从此,在普雄的房子便交给杨**家居住(并未出售)。1985年,杨**在个旧病逝,孙**于1993114日,回老家准备收回房屋及家中财物,得知房屋被侵占,即找普雄村公所解决,杨**承认了侵占房屋的事实,并将房屋退给了孙**,村公所为双方制作了调解笔录,杨**在笔录上按了手印。199710月,孙**准备出卖房屋,发现房屋又被杨**的继子张**侵占。 
法院认为:被告杨**、张**侵占原告孙**土改所得房屋的客观事实存在,被告方辨称的该房已被自家以450元钱买下的理由不能成立,该房屋属孙**所有,二被告应即停止侵害,将房屋退赔孙**所有。原告所诉棺木一口等物,因无证据证实,其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判决,由张**、杨**将关锁的房屋退赔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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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云飞
  • 执业律所:云南红河谷(个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32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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