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飞律师

王云飞

律师
服务地区:云南-红河州

擅长:

我要和妈妈一起生活

来源:王云飞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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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后,因为家庭矛盾,双方互相不能理解而发生争吵。特别是最近二年来,对方猜疑我有外遇,我对其解释不通,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有一次被告在街上骂我,说我与某人如何如何,并辱骂其人。我与某女纯属同事关系,并非象被告所想那样。被告只凭猜疑,不顾事实,多次与我争吵,致使我们夫妻感情恶化,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不能共同生活。
这是原告起诉离婚的事实与理由吗?
江安生的女儿江敏,准备叫其母亲赵玉芝呈交给法官的信件,在律师王云飞的手里,有一种沉甸甸的分量――
“尊敬的法官:
仅有20多天我就满十八岁了,在这18年里,我有一个温馨的家庭,有疼爱我的爸爸、爱我的妈妈。但是,现在由(于)爸爸的自私,我的家庭不得不破碎,所谓爱之越深,恨之越切,我不知道是爱多,还是恨多,也许各占二分之一吧!谁的父母不疼子女,谁的子女不爱父母,我多么希望有一个完整的家。
尊敬的法官,爸爸的自私我不能原谅,所以我要和妈妈一起生活。
此致
敬礼
江敏
97年7月7日”
1999年1月8日,王云飞律师受理案件时,认真询问了当事人赵玉芝。
?江安生诉状上说的哪些不是事实。
:从他调到机修车间一年后,他与袁玲关系密切了才发生矛盾的,以前也没有吵过,我们的关系一直都还是很好的。他说我猜疑他有外遇不是事实,是人家群众讲的,群众讲他和袁玲常在一起,现在是天天并在袁玲家一起吃饭,以前一个星期在家吃饭只是天把两天,后来一天都不回来吃饭已有三个多月了。他还领袁玲及其哥家小娃去吃蒸饺。
?晚上是否回家。
:回来也很晚了,回来时我们早睡了,他一般回来都是最少十二点以后。还有请人为他妈搬家吃饭,都是叫袁玲去结帐,下午去他二弟岳母家吃饭也是袁玲操办的。
?群众议论他有外遇你听见后有什么反应。
:我听到后悄悄地去副矿长黄叶青家,因为他妻子和蒋是同学,我叫黄的妻子刘玉梅帮助他一下,刘玉梅找过江后对我说,管他的,过一段时间看他的态度;后来我见着他们越来越密切,人家请我们夫妻作客,做他们单位人员的客,我亲眼见他抬了一杯酒,站起来坐到袁玲旁边那桌,还用手摸袁玲的肘窝,回家后他还发火说我走了不给他面子。当时我没有出气,我和女儿买药上去叫他时,我说别人讲他太放肆了,他还笑笑,我当时很伤心。
?还有什么能证明江、袁在一起吗。
:这个咋个说呢,这段时间他们买菜都是江买的,他根本不回家吃饭,是买菜去找袁玲做饭吃。他还在起诉前对我说,我们平静地过上一年,等女儿考上大学后我们两个分手,我问他你找得了,他还说你明知故问的整个哪,我说你要和袁玲好吗?他说是的,叫我不要讲了,平静过一年后分手。
?你还找哪个领导反映过这事。
:找公司工会主席说过这事,请他秘密做一下思想工作,不管他咋个错我都原谅他,只要我们这个家能和好。
?那么现在你的态度呢。
:我的态度是有点舍不得,好好过日子,我也原谅他,但是他坚持要走么,我还是只有放他走,作为我来说我们还是有感情的。
鉴于当事人的女儿江敏,因为知道父母闹离婚,也不顾只有半年就面临高考的现实,就是无心上学懒洋洋的样子,尤其是最近几天发现父亲起诉离婚的诉状,更是整天呆在家里,除了大半天睡觉外就是玩电脑游戏,王云飞律师决定与江敏好好谈谈。他与核实信件是否真实为名,让赵玉芝把女儿叫来与律师单独谈话。
?你既然已经知道了你父亲诉你母亲离婚的事,并且你母亲带给我一张你写给法官的信,加上你已经只有二十天就到了作为成年人法定的年龄,已经能够明辨是非了,所以特叫你来了解一下有关情况,请你不要有什么思想顾虑,你的母亲和父亲离婚与否将永远是你的父母,你也用不着在感情上、主观上有意偏袒哪一方,有什么事就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我谈好吗。
:好。
?你写给法官的这个条子是否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
:是的(点头)。
?那么你在名字上按个手印(按毕),你所说的“爸爸的自私”是指什么。
:我爹单个都和我说过,感情是难说的,我听我妈说他和那个袁玲孃孃婚外恋。有一次我爹在家说,叫我上完课到市政府门口与他一起作客。袁玲就在,他叫我和袁玲坐一桌吃饭,我不愿意,他叫我给他留点面子,另外一桌的孃孃叫我过去,我就难过了哭。
?还有什么事实能证明你条子上说的“爸爸的自私”。
:就因为他为了要和袁玲结婚才要和我妈离婚,这就是他自私的表现,他不自私就不会离开这个家了。
?你对你父母的这个离婚案是怎么看的。
:我肯定不想让他们离婚,但是我爹偏要这样么,我也没有什么办法,上回我爹写着个离婚的字条都被我撕了。
?那么实际上你父母为离婚这个事是否吵闹过。
:吵过,但不是太吵的厉害,只是有时声音有点大,有时声音又小。
?你爹在认识袁玲以前,你感觉你父母感情是否好。
:好的,我发现他们闹离婚已经好几个月了,我认为只要我爹离开袁玲,他们还是能和好的。
?如果他们真的离婚了,你想跟哪个。
:跟我家妈,不然我妈太可怜了,再说是我爸爸的不对。
作了必要的核实,与江敏又谈一个多小时的“题外话”后,王云飞律师找到江安生的同学刘玉梅进行调查。
:我和江安生是同学,一起长大的,疏散下放有十多年不见,最近几年在个旧相见,他任点小领导,我爱人又是厂领导,他因工作关系会来我家找我爱人谈工作,这样我们同学之间还是有些来往,也去过他家,平时我从外观看他们两口子是好的,但最近这几个月有风言风语说有第三者插入,第三者和他是上下级关系,这个不但他老婆说,外边讲的也很多,歇不歇赵玉芝会来和我谈心,时不时说一下,我还叫他该管的管起来,该关心他的关心他,我们觉得这个家庭不应该破裂,他们关系还是很好的。
?赵玉芝是否请你以蒋的同学的身份对江做做工作。
:提着了,我还是做着了,她当时本来是找矿长,矿长不在,后来因为我们是熟人,就跑来我家,还对我老倌说能不能把那个女的调开,我们夫妻说可以互相分开做做江的工作,结果我丈夫他们矿领导通气后做了工作也没有什么改变,后来我正准备见着江安生时以老同学的身份说说他,结果就发生了打架的事情,这是1998年11月底12月初的事,赵玉芝说见到江和第三者走在一起,江见到赵还故意与第三者亲密,赵敲了第三者一下,江就不得要打赵,赵跑来和我们说了这个事。我们还听说江写过一个离婚申请拿给女儿看被撕掉,作为我们来说还是比较同情赵,还叫他不要老是忍着……赵玉芝胆子很小,根本不敢说他个什么,我们还说赵太软弱了。
在法庭审理中,王云飞律师发表代理词说:
首先,我建议法庭对原告所在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对原告作出严肃处理。原、被告双方的女儿江安生,及原告同学刘玉梅的证词和我走访了解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证实的事实说明,此离婚纠纷是自原告调到机修车间后,因其下属职工袁玲第三者介入造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离婚问题第3条的规定,对有过错的原告和第三者袁玲“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
其次,原、被告双方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法定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因而双方感情尚未破裂。(1)双方在知青下乡中自由恋爱了五年多才结婚,并且双方原本为邻居从小就认识;(2)从婚后感情来说双方已当庭陈述是好的;(3)从离婚原因说,是因为原告与其属下职工关系密切,以致发展为婚外情导致本案离婚纠纷的;(4)从夫妻关系现状说,原告目前只是白天姘着第三者袁玲吃饭等不归家,到了深夜12点以后还是回家的,如果原告痛下决心离开袁玲回家与家人团聚,并且被告已当庭表示不计前嫌原谅原告,我认为双方之间有和好的可能。
第三,我认为依法应当判决不准离婚并对原告及第三者做好思想工作,同时还应做一下双方子女的工作以免影响其面临的高考!
(1999)个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一九七二年下乡认识恋爱,一九八〇年四月三日自愿登记结婚,一九八一年一月三十日共同生育一女,取名江敏。原、被告后由于原告与异性接触较多,被告对原告不信任,致夫妻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审理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也好,并已共同生育子女。导致夫妻产生矛盾,影响家庭关系,双方均有一定责任。现被告愿意原谅原告,希望共同搞好家庭关系,今后只要双方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夫妻是能和睦相处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不准离婚”四个字的判决出来后,赵玉芝对王云飞律师说,自从与律师谈过,她女儿当天下午就高高兴兴地读书去了,江安生提出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个案件似乎已经终结,但事实表明这只会是暂时告一个段落而已。
半年之后,江敏读大学去了。赵玉芝又一次收到了离婚起诉状:此后半年里,夫妻感情继续恶化,虽生活在同一家庭,但彼此视为路人,目前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和好继续生活。
根据赵玉芝的陈述,王云飞律师为她作了认真分析,建议她放开他。
于是,赵玉芝提交了王云飞律师代书的答辩状给法庭说:
对于原告江安生请求与我离婚,其实早在其于1998年12月起诉之前就同意与其离婚了,并且主动与其说请人来参与协议离婚,因其要法庭相见,我只好寻求法律帮助与其法庭上见,之所以当时坚持不离婚,是考虑到女儿高考在即会影响她――好在女儿经律师开导解除了一部分思想包袱,考取了不太理想的但好丑是个大学的大学,另外就是让原告江安生知道婚姻不是儿戏,合法的婚姻理所当然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之所以同意离婚,无非是考虑到留人留不住心,鉴于江安生铁了心要与新欢圆梦,我只好成全了原告江安生,因为我们毕竟夫妻一场生活了近二十年。
然而,我虽然同意离婚,但绝不是同意他所谓离婚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不说我们“夫妻生活十多年来,感情一般”(一般不一般原告江安生的良知总有一天会发现的),只说“判决不准予离婚”后的“半年里夫妻感情”,这一点并非继续恶化,要说恶化也只能是原告江安生单方面故意“恶化”,江安生对此心中有数。我原本可以告他个重婚罪的,好在江安生艳福好,我接受了好心人们的劝解。至于说什么“彼此视为路人,目前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这一点原告江安生有良知的话应当心中有数,单位干部群众不是聋子瞎子,无非大家这些年来早已见怪不怪了,但人心是称,江安生的所作所为,既会有公论就是了。
关于原告江安生第二个诉讼请求说“女儿江敏继续由原告供其上学,被告随其自愿”,我要说明的是,不论我与原告的婚姻如何,女儿毕竟是我与原告的婚姻所致,女儿不论作为母亲的我和作为父亲的原告的女儿,我们双方都有义务供其学业完成致其独立生活止,作为被告的我,不是随意与否的问题而是量力而行,我是否量力供养女儿,女儿心中自由一杆秤,至此,我倒是认为原告不应当只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关键还是要落实到行动上。
法庭调查开始――
?被告,现在你陈述判不离后关系是否恶化。
:从判不离后,原告就公开与袁玲成双成对出入,吃、住不在家,成双成对上街买菜我都见过几次了。
?原告,袁玲结婚与否。
:离婚了,现在属于单身状态。
?被告,对他这次离婚的要求,你的态度如何。
:是的,同意离婚,但是我有条件,我的意见是女儿读书,像这个月我才有230元钱,女儿在昆明读书的供养我很困难,根据我的能力是我尽力而为,我能节约多少就多少,我可以给我女儿一个月100元,从判离之日起算起,供到她能自立时止。
?原告对此有无异议。
:同意,她能给多少给多少,主要由我来抚养,我一个月给她300元,以后的学费咋个想法我来负责。
?从刚才法庭调查中可以听出来,你们的娃娃也不希望你们分手,你们双方能不能在这个问题上进一步斟酌,原告是否在法庭上调解和好。
:不可能
?被告的意见呢。
:他要强迫离婚么,我也没有办法,同意他的离婚要求。
?对调解结案,原告是否同意
:同意。
?被告是否同意。
:同意。
由于被告赵玉芝同意离婚,法庭得以主持进行调解后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自愿离婚,女儿江敏由原告抚养,被告赵玉芝每月给付100元,款于1999年10月起到其完成学业有职业独立生活时止;放相机一台、单人床一张、行李一套归原告所有,住房及其余财产归被告赵玉芝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江安生负担。
(本文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以上内容由王云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云飞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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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飞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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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云飞
  • 执业律所:云南红河谷(个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32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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