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飞律师

王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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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云南-红河州

擅长:

只应适用六十日的起诉期间规定之辩

来源:王云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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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27,金平恒益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签收到原董事长杨永明及杨素珍、游远华、马荣珍、刘世玩四股东2010827的民事起诉状,杨永明等人诉称:

20081016,在被告所属退休职工李亚琼、薛新法等人的操纵下,以杨永明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尚未结案等为由,违反公司原章程的规定,通过非法程序,操纵召开临时股东会,罢免了原告杨永明的董事长职务。同年lO17日,在没有依照原章程既定程序通知,致使部分股东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非法操纵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无效决议(即按原章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未经出席股东代袭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通过),在没有通过章程修正案的情况下,违反原章程,非法产生了新一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2009223,被告所属退休职工李亚琼、薛新法等人再次非法召集临时股东会,违反原章程既定程序,非法通过股东会决议,对20081017非法产生的新一任董事会、监事会领导斑子进行了确认

20093l6日,被告所属退休职工李亚琼、薛新法等再次非法操纵召开股东会。会上,退休职工李亚琼将早已打印成船的新公司章程宣读完毕后,未经讨论、表决,即将会议议题直接转入第二项:确认股东出资股本。李亚琼宣读各股东的出资额,与会股东通过对照自己的出资证明书,没有异议的就签字确认自己的出资额,偷梁换柱地把股东确认股本的签字通过更换会议议题的形式变为与会股东一一致签字同意公司新章程。就这样,被告所属部分职工利用绝大多数股东不懂公司法。缺乏经验和分析能力的弱点,诱使股东签名,从而使股东确认股本的签名行为变成了对非法当选的新一任公司领导班子和新章程的签名认可

    自被告作出种种非法决议后,原告一直向有关部门申诉,但因原告被逮捕,该案于2010223结案,致使原告未能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2010224,原告委托律师取证,方知被告已持种种非法文书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原告认为,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活动的依据,公司修改章程也是一种民事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修改程序应当合法,修改内容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而被告通过种种非法手段,作出非法决议,非法改选了公司新一任董事会及监事会,并非法篡改公司章程。经篡改的部分章程条款明目张胆地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内容非法限制股东转让股权、非法剥夺股东权利。第二十二、二十五条非法剥夺股东及股东会的合法权利)。依照我国《公司法》第四条、十一条、三十条、三十八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七十二条等项条款及恒益公司原章程的规定,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公司集体及绝大多数股东的合法权益,应当确认无效和予以撤销。   

20101028庭审时,金平恒益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当庭答辩说:

被答辩人关于改制后的企业原资产(房屋、设备)折合人民币51 992270元,全体职工参股融资人民币48 2600O0元,公司以集体资产人民币48 2600元为配股金,”按职工购一股配一股的原则组成个人股,占总股本的96.28%;剩余37 32270元为集体股,占总股本的372%”的诉称不能自圆其说。

    1、按被答辩人的说法,原资产51 9922.70+全体职工参股融资482600O0+配股金482600O0=148 5122.70元,就应该是公司的注册资本,但被答辩人杨永明主导制定的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及其工商登记的公司注册资本只有100252270元,二者悬殊482600O0元到哪去了?

    2、如果被答辩人杨永明等人又辩解说配股金其实没有配到职工个人名下。那么,全体职工参股融资的个人股就只有482600.O0元,占注册资本即总股本100252270元的4814%,再怎么也算不出9628%的占比?

二、被答辩人关于“20081016,在被告所属退休职工李亚琼、薛新法等人的操纵下,以原告杨永明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尚未结案等为由,罢免了原告杨永明的董事长职务的诉称纯属混淆是非。

20081O16日,红会师审字(2008)90号《审计报告》尚未作出,此时距离审计报告作出的时间近两个月;答辩人监事会尚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尚无依据对被答辩人杨永明立案侦查,此时距离2008l224报案达两个月零八天、距离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经初查后于2009211立案侦查达近四个月,何来“原告杨永明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尚未结索之说?

之所以说被答辩人是混淆是非,是因为答辩人面对被答辩人杨永明在被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后的无理取闹,不得不当庭陈述其被绝大多数股东一致决议罢免的如下真相:

20081016下午的临时股东大会,是经被答辩人杨永明提议,由其主导成立的公司改制领导小组于2008108开会决定召开的。该临时股东大会到会股东41人,上级主管部门1人,签名表决股东41人,会议听取被答辩人杨永明解释公司改制情况,听取公司改制领导小组组长田秀云作l1 0月的工作总结.在这次股东大会上,公司改割领导小组组长田秀云,代表领导小组在作l10月的工作总结时,向与会股东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实事求是汇报了改制领导小组在工作及调查中发现的杨永明的如下问题——

l200871 4日公司改制领导小组对改制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进行了讨论,决定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彻底评估,对公司的一切账务进行清理,杨永明作为公司董事长在会议上签名(盖章)表示同意,之后在改制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具体方案时,杨永明又不同意委托具有国家确认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来评估公司资产,清理公司债务,其行为阻碍了公司的下一步的深化改革和经营发展。

2、杨永明作为公司董事长,不顾公司的生死存亡,从金平县苦竹林水库及郡兰水库开放以来,不注重生产管理,经常到水库抓鱼,在其用电话遥控管理生产时,股东问他为何经常不来上班?其说:我来上班你们做什么(57会议上说)

3、公司改制以来,杨永明作为董事长,不顾公司股东利益,违反其主导制定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私下收购高书珍、蔡清珍、李桂珍等股东的股权。

4、公司南正路l8号房屋屋顶,共计300平方米左右。几年来全部被杨永明私自占用,用来栽种各种蔬菜、瓜、豆、玉米等,更想不到的是在2005年至2006年期间在房顶上养猪,严重影响楼下职工的生活。

5、公司建盖南正街2号职工住宅楼ll套住房,困难职工报名l5户,职工l0户得购买,杨永明留一套不卖给困难职工,卖给外省人。

6、公司出租房门面是照顾公司无工作等停薪留职职工,租金特定90000元/月的优惠价,公司规定在租赁经营期间,不得以其他人合作经营为名私下转租,其妻即被答辩人刘世玩在公司办理留职停薪,按公司内定优惠价承租一间门面。200789月份有股东反映,此门面经营者不是本公司职工而是外省人。该门面由公司统一管理出租,租金2600.00元/月,杨永明于2008l014日在会议上答复公司改制领导小组质问时承认其转租此门面,每月承租人给他一部份钱。

7、从改制以来,公司董事长杨永明每年年底发红包给在职职工,用家庭式管理工作方式发放,他高兴给哪个职就包多少,不准职工过问。这也是导致几年来全体股东没有分红利的原因。

8、公司有规定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得与在岗职工享受同等待遇,被答辩人刘世玩已经享有照顾出租门面一间,每年照常享受节假日发放物资和钱、春节红包的待遇。停薪留职的职工有两人,其中一人从没有享受过如此待遇。原则上股东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同股离权、同股同利。

9、杨永明在公司搞独裁式管理,谁持有不同意见,谁就是未来被解聘的对象。

    与会股东在被答辩人杨永明的大量事实面前,认为其作为公司董事长,严重违反了其主导制定的公司章程第九章第三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之规定。于是,股东表示强烈不满,要求罢免杨永明的董事长职务,到会股东一致决议罢免被答辩人杨永明的董事长职务,同意更换公司董事长的般东有41名,其代表的表决权远远超过了杨永明主导制定的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罢免董事长这一普通决议所需的三分之二。

    三、被答辩人关于20081017在没有依照原章程既定程序通知,致使部分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按原章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未经出席股东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决通过,”在没有通过章程修正案的情况下,违反原章程,非法产生了新一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诉称不符合事实。

    1、从2008lO16日杨永明提议召开的监时股东大会情况,足以证实l017日的股东大会是lO16日会议的延续,1016日会议的与会股东已经明知lOl7日要选举新的董事会、监事会,用不着按照既定程序再行通知。

    2、根据被答辩人诉称的愿章程二十九条的规定,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属于特别决议,用不着经出席股东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通过”,只要经出席会议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权通过”就有效。

3、被答辩人诉称的原章程并未规定产生新一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必须要先通过章程修正案,答辩人绝大多数股东根据被答辩人杨永明主导制定的原章程选举新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何错之有?

四、被答辩入关于2009223通过股东会决议对2008lOl7日新一任董事会、监事会领导班子进行了确认”是“非法”的诉称毫无道理。答辩人所以召开临时股东会确认20081017产生的新一任董事会、监事会领导班子,源于被答辩人杨永明在罢免之后按个人意愿擅自处理公司款项事项,公司存在着诸多严重问题,新的第四届领导班子一直未能行使职权整顿公司,多数股东强烈要求召开公司的重大决策会议,讨论公司发展和第四届领导班子的确认问题。该次会议到会股东签名43人,确认决议股东签名41人,其代表的表决权远远超过了杨永明主导制定的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选举表决数。被答辩人说该次会议非法,又说不出非的是哪部法的哪一条哪一款。

五、被答辩人关于2009316,被告所属退体职工李亚琼、薛新法等再次非法操纵召开股东会”,诱使股东签名认可非法当选的新一任公司领导班子和新章程”的诉称是不成立的,被答辩人杨永明虽然全程参与了会议,但又不在出席会议的报到签名册上签名,被答辩人杨素珍、马荣珍、刘世玩不仅签名全程参与了会议,而且被答瓣人刘世玩、杨素珍还签名按印确认公司新章程通过,难道这也是被操纵、诱导?本次会议到会签名股东47人,签名通过章程的股东有46名,不仅参加会议的股东超过了全体股东四分之三的表决权,而且通过决议也是远远超过了代表出席会议的四分之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完全符合被答辩人杨永明主导制定的愿章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答辩人本次会议通过的章程在程序上究竟非的是哪部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

六、被答辩人关于原告杨永明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9427即被公安机关逮捕,该案于2010223结案。致使原告未能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的诉称,是为自己早巳丧失的诉权寻找理由。答辩人20081016作出罢免被答辩人杨永明董事长职务的决议,距离2009427被答辩人杨永明被逮捕达半年十一天;l017日选举公司新一任领导班子,距离杨永明被逮捕半年十天;2009223曰作出对新一任董事会、监事会领导班子进行确认”的决议,距离杨永明被逮捕六十四天;2009316日作出通过公司新章程的决议,距离杨永明被逮捕四十一天。在这些时间段,被答辩人杨永明并未失去人身自由,为什么其不行使诉权?就算是被答辩人杨永明被逮捕后,2010223日才结案,但其早在20091224日就取保候审而得到了相对的人身自由,至其犯罪案件结案而获得人身自由时也有两个月时间,为什么不行使诉权?就算是被答辩人因为杨永明案件未能及时主张权利,但自2010223日结案,到827日形成诉状,其也是间隔半年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答辩人已经丧失了诉权!尤其是除杨永明之外的其余四被答辩人,根本就没有杨永明那样被逮捕的情形,其没有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没有理由支撑其诉权的成立。

金平恒益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公司原改制领导小组组长、老职工代表人士田秀云,作为诉讼代理人之一当庭陈述了罢免杨永明的真相:

在杨永明主导下,我在被推举为公司改制领导小组组长的十个月工作中,我们小组成员都发现,杨永明出尔反尔拒绝让中介机构评估公司固定资产,企图以一百万元的超低价将现价值近千万元的公司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化为他杨永明及其亲友私有,尤其是根据公司会计报表,2005年年净利润为546.68元、2006年为523.44元、2007年为72.64元,我们的养老问题岌岌可危,这让我们老职工十分寒心,继续让杨永明为所欲为下去,我们就有可能流落街头老无所养。可是,从在职职工(股东)关于养老保险金核定缴费情况,足可以看出杨永明的私欲膨胀到了什么程度,他1979年参加工作,1999年担任董事长后,于200856核定其自己的缴费金额为每月4941元,其1983年参加工作的夫人刘世玩作为停薪留职人员核定缴费金额为每月2296元,1982年参加工作的党支部书记、监事主任薛新法的核定缴费金额为每月2285元,1983年参加工作的职代会成员孙华核定缴费金额为每月1461元。与此同时,杨永明在公司实行独裁式管理,迫使有能力、有上进心、有知识文化的知识青年都一一被解聘。如梁启荣同志,大专学历,退伍军人,有较强的电脑基础知识,也免不了被其解聘的后果。杨雨秋,高中学历,于2008830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中杨雨秋的工资待遇历来就是他董事长说了算,他想发多少就发多少,从不听公司领导班子的意见和建议,说明杨永明董事长极其害怕有知识文化的人将来取代他的职位。总的说来,当时百分之八十以上绝大多数股东都明白,如果任由杨永明继续在董事长职位上,不要几年我们的公司就会被化为乌有,我们这些老人就会成为需要政府救济的对象,所以对杨永明进行罢免是大势所趋。

法庭调查结束,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王云飞律师(原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金平恒益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代理意见说:

首先,原告所举证据证实不了其诉称的事实与理由,其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尤其是原告方所举证据第232009316《到会签名册》、第31482009316公司章程证实,原告刘世玩、杨素珍置自己白纸黑字的签名,以及其两次按下的手印,这一无可辩驳的事实,进一步证实被告方人员根本就不存在操纵股东的问题。原告所诉历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均是按照公司设立时制定的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不论是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人数、还是出席股东会会议表决权的行使,都符合该章程及公司法有关法律规定的占比数,切实体现了公司当时五十一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绝大多数股东的真实意志表示,就算是按照总股本金中各股东所占股本金的比例,也超过了代表股东表决权的四分之三,如在2009316通过新章程时,参加会议的股东的股本金是44 2600元,占全体股东当时总股本金48 0200元的92.17%,签名同意新章程的股东的股本金32 9800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的总股本金44 2600元的75%,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其次,本案五原告的诉权依法已经丧失,其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法定诉讼时效期,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原告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实其在法定时效期内主张过关于2008101617日会议决议的权利。对于2009223316的会议决议,就算是原告马荣珍、游远华2009227317向工商部门主张过权利而诉讼时效中止,如其证据第1112页“事实说明”、第13页—19页《联名反映材料》,但自此后直到原告2010827形成诉状,相距也是一年半左右,仍然远远超过了法定60日的时限。特别是对于2009316通过的章程,已经被2010628通过的新章程予以废止,原告起诉已经废止的章程,属于起诉标的失去了存续的条件。

庭审结束后,为了有利于合议庭客观、公正作出判决,针对原告方在庭审时的辩论发言,王云飞律师将其第二轮辩论发言整理成补充代理意见提交给法院。王云飞律师的补充代理意见称:

一、原告关于被告2009316章程这也违法那也非法的观点不能成立。

1、原告列述2009年章程与原章程相应条款不符,从而说这是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新章程与原章程相应条款不符是修改的必须,如果修改的章程条款与原章程相应条款一致,就谈不上修改了。

2、关于2009年章程第十六条、十七条与原章程相应条款对比,股东四人不知去向、注册资本金减少2400元的问题,这些数字的变更,源自于审计报告,这里的注册资本金减少,只有原告杨永明清楚,由此说明杨永明尚有遗漏的违法犯罪问题没有得到追究。

32009年章程将原章程第一款(一)、(二)项删除,是因为审计报告证实该项内容已经发生变化,这一变化的原因在于原告杨永明一开始就没有实施配股,即在股权证上加入配股的内容,用其在庭审辩论中说的,就是打算等待两幢房子拆盖起来在配股给股东。

42009年章程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五项,不是什么违法条款。第四项股权不得私下转让的内容,来自于原章程第二十条第二项“职工个人出资购买的股份”“经董事会批准可在公司内部转让”、第二十一条“股东转让出资,须在合作的六年后在股东大会上表决通过方可转让”。第五项“股东因触犯法律”“缓刑”“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退还股本金”更不是什么新增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从股东个人角度看,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因触犯刑法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须以转让股权方式退股,这实实际上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此同时,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因触犯刑法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并不违法,因而公司章程强制由于触犯刑法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股东转让股权,并非从根本上剥夺股东财产权益,而是涉及股份的整体处分自由,所以,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因触犯刑法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依公司法原则是有效的。

5、关于2009年章程第二十一条新增股权转让的内容,并非违法,《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另有约定以体现公司自治原则。

62009年章程第二十二条删除“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无可非议,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的表决权“另有规定”。

72009年章程第二十五条删除原章程第一款第(二)、(三)项,并非剥夺了股东会的权利,该删除内容在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中已有体现,再说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股东有权选择管理者。

82009年章程第三十六条变更了董事会、监事会选任条件无可非议,既然公司法第四条规定股东有权选择管理者,那么股东会改变董事会、监事会选任条件,只要这些条件法律不禁止,就是合法有效的。

92009年章程将原章程第三十七条和关于章程修改程序的内容删除,并不意味着违法,因为既然公司法对这些内容已经有规定,那么章程用不着什么都照抄法律条文,至于说新一届董事会先于章程修正案的产生,这也没有什么错,因为按照原章程选举新一届董事会后再行修改章程并没有违反什么法律。

二、原告虽然在2010827写过延期举证申请书,并且此时法院尚未立案,但该申请书并没有说延期至开庭审理时,原告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就应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完证据。本代理人在开庭前的20101026日下午阅卷时,其证据清单里并无五至十一号证据,因而这些证据理所当然是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被告方依法可以不予质证,但为了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被告方还是发表了质证意见,就是这五至十一号证据缺乏证明力。其中,第五号户口注销证明书说蒋凤英死亡后还有签名,由于杨永明时代未对继承的股权进行变更,蒋凤英的子女代表蒋凤英签名,这一点也不奇怪,由此,该证明书不具有证明力;第六号调查笔录、第七号谈话笔录、第八号谈话笔录、第十一号原经贸局局长书面说明均是证人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些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其证言就不具有独立证明力;第九号证据工商局复函中的责令修改没有法律依据,该复函不具有证明力;第十号证据新章程股东签名持股情况,属于原告代理人单方制作,缺乏其他证据予以支持,故而不具有证明力。

三、原告关于诉讼时限适用两年的观点不能成立。原告起诉状白纸黑字写的是请求确认决议无效,诉称被告的决议违反原章程,说被告的新章程因违反原章程,即与原章程条款不符而违法,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诉讼时效只能是六十天,所谓根据该条第二款因违法无效而适用两年的说法,与事实和法律不符。

金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金平恒益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系由金平县服装厂改制雨来。原企业职工(含部分退休职工)均为公司股东。19991125,经第一届股东大会全体通过公司章程后,恒益公司于200015日依法登记设立。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原告杨永明任董事长。2008l016日,被告金平恒益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罢免了原告杨永明的董事长职务,同年l017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四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是李亚琼、薛新法、白玉英,李亚琼任董事长。监事会成员是柳美琼、田秀云、杨志雄,柳美琼任监事会主任。因金平恒益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权的交接问题,公司营运不良将给公司带来损失。经公司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议。2009223日,被告金平恒益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召集股东会,对20081017日产生的新一任董事会、监事会领导班子进行确认。2009316日,被告召开股东会.会议对公司原章程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公司新的章程。2009427日原告杨永明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同年1224日取保候审。2010926日原告杨永明、杨素珍、游远华、马荣珍、刘世玩诉讼来院。

金平县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被告金平恒益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是200810l6日作出罢免董事长杨永明,同年l0l7日选举产生第四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决议的,2009223股东会又对新一任董事会、监事会进行了确认。2009316股东会对公司原章程进行修改并制定公司新章程。而原告杨永明、杨素珍、游远华、马荣珍、刘世玩于2010926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规定,原告杨永明、杨素珍、游远华、马荣珍、刘世玩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60天的除斥期间。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原告以公司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原告杨永明、杨素珍、游远华、马荣珍、刘世玩已丧失了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股东会决议的诉权。故对原告杨永明、杨素珍、游远华、马荣珍、刘世玩的起诉,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杨永明等人提起上诉称一、本案于20109月立案受理,但直至2011627才作出裁定,超过法定审理时限近四个月,违反法定程序。二、被上诉人违法侵害股东权益的基本事实涵盖两个方面,一是被上诉人在召开股东会时存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上诉人虽未在法定六十日内提起诉讼,但一直不间断地向工商、经贸局、县委、政府等部门反映,是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救济的。二是在制定新章程过程中,被上诉人诱骗部分未亲自前往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出具授权委托书,甚至假冒股东签名,新的公司章程大量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起诉期限应以2年计算。请求:一、依法撤销金平县人民法院金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金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金平恒益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一、上诉人所诉不是事实,其所谓“被上诉人违法侵害”“的行为进一步升级、扩大”的上诉无事实、无依据,相反进一步证实了被答辩人是泼妇骂街一样的无理取闹。二、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超过法定60天的”诉讼期间为由,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并非于法无据,而是于法有充分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原告以公司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就是原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起诉的法律依据。三、上诉人所谓其请求“不受六十日之限”的上诉“事实与理由”,从头到尾说不出“不受六十日之限”的任何法律依据,足以说明上诉人“不受六十日之限”的上诉理由才是真正的于法无据,至于其关于被上诉人新章程的所谓违法的上诉“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在原审期间的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对此已经阐述得非常清楚。四、原审裁定在经审理查明”中引用上诉人起诉中的公司以集体资产人民币48 2600元为配股金,每股折合人民币50元。按职工购一股配一股的原则组成个人股,占总股本的9628%;剩余3 732270元为集体股,占总股本的37 2%”明显错误,具体的事实与理由在一审中已经说得非常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依法纠正原裁定查明中的错误事实。

在二审诉讼中,杨永明提供2010325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解除原董事长杨永明劳动关系的决定》,欲证明上诉人一直在反映。被上诉人质证后对该决定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争议无关联性,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诉讼主张。二审法院认为,该证据真实有效,但不能证明上诉人的上诉主张。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定一审裁定查明的案件事实,另查明:金平恒益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316制定公司章程后,又于2010628制定了新的公司章程,并报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上诉人在一审起诉中明确要求确认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通过公司新章程的决议无效,撤销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均指2009316制定的章程,二审诉讼中经法庭进行释明仍坚持该请求,未涉及2010628制定的公司章程。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红中民一终字第42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上诉人请求确认李亚琼、薛新法等人违反公司原章程规定,通过非法程序,操纵召开临时股东会,以杨永明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尚未结案等为由,于20081016l7日,2009223作出关于罢免董事长杨永明、选举公司新一任领导班子及2009316作出关于通过公司新章程的决议无效。其理由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只应适用六十日的起诉期间规定。被上诉人2009316作出的公司章程已经被2010628作出的新的公司章程所替代,上诉人请求撤销被上诉人2009316制定的公司章程,不再具有实际意义。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之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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