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消费券的发放违法
来源:崔付中律师
发布时间:200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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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成都市为扩大内需将对三类人员发放消费券。成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第三十四次专题新闻发布会表示,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精神,为扩大内需,保证城乡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过一个欢乐祥和的元旦、春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在“两节”即将来临之际,我市决定对城乡低保对象等三类人员发放消费券。对这一新闻,我首先感到欣慰,欣慰的是党的温暖和阳光再次洒到了“城乡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向上,然而,在欣慰之余,我总觉得成都市的这一做法欠缺法律依据,而且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十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这一规定,明确表明,在我国代替金、银货币在市场上流通的只能是人民币,人民币是法宝货币,除此之外,任何代币券、代金券、购物券等的发放、流通、使用都是违法的,是在扰乱中国人金融秩序。为打击和防范这种违法行为,本法第四十四条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成都市向困难群体发放“两节”消费券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依法制止和纠正。 其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在关心群众的生活时,完全可以不搞这些花架子,不搞定点采购供应的计划经济思维模式,直接将人民币发放到困难群体手中就是了既简便,又能节约行政成本,也杜绝了腐败产生的土壤和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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