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付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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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

来源:崔付中律师
发布时间:200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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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第二款关于纳税人的定义应删除“經批准佔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理由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件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四、、《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上述法律条文规定占用耕地搞非农建设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非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税收的其中一个特征就是合法性,它既包括税收的程序、税种等合法,也包括纳税主体合法,税收的客体合法。如果向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人征收耕地占用税,无疑是承认了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是合法的,那样就将大量产生的耕地未经批准而被占用的现象。将导致国家18亿亩耕地的红线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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