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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日赔偿金标准

来源:赵天启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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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日赔偿金提高到111.99元
      200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提高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每日的赔偿金为111.99元,比上年增加了12.68元。
  国家统计局9日上午公布,2008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229元,比上年增加4297元,日平均工资为111.99元,比上年增加12.68元。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据此,今年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111.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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