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爱春律师

姜爱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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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专项培训违约金

来源:姜爱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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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只能在专项培训和竞业限制方面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不允许约定违约金。
    关于专项培训违约金,
    适用的情形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适用的方式是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适用的违约金额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残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服务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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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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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姜爱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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