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江律师

李松江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

合作经营网吧协议

来源:李松江律师
发布时间:2007-12-28
人浏览
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促进本地网络事业健康发展繁荣居民文化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原则,关于合作经营中青网络家园直营五店(大学南路店)一事,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以下简称中青五店) 合同形式 1、甲方负责协调加盟中青网络家园连锁经营,并协助办理中青网络家园直营五店(地址:郑州市大学南路8号)相关手续,保障正常营业,在营业中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所需费用由中青五店利润中支付。 2、乙方负责协调经营房屋租赁、装修以及水电供应齐全,直辖市地方相关部门关系,保障正常营业,所需费用由中青五店利润中支付。 3、甲、乙双方合伙经营,按约定所占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但关于本店的投资,人事任免,股份变更,管理机构的引进不受此限制,具体事项双方拥有平等的表决权,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决定。 4、中青网络家园直营五店全部投入资金为贰佰壹拾玖万陆仟肆佰壹拾玖(¥2196419)元整,【 (双方投资额见附件)。包括:房租、装修、设备、加盟等费用,附清单壹份】其中甲方占60%的股份,乙方占40%的股份。 5、中青网络家园直营五店对外为中青网络家园公司投入51%股份的直营店,实际甲、乙双方为合同伙伴,双方一致认可,甲方任董事长,乙方为本店经理。 日常管理 6、中青网络家园直营店五店,甲、乙双方负责监督,不直接参与经营,但双方可向本店提供相应的员工。 7、甲、乙双方作为股东有义务协助店面管理,保证正常经营,但该协助不得影响本店的正常经营活动。店面活动、宣传以及促销活动,由中青网络家园统一安排。 8、店面的广告、宣传及促销活动,由中青网络家园统一安排,每月广告及其它附加收入纳入利润分配。 财务管理 9、中青网络家园直营五店财务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每月核算一次报表,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审核无疑议签字后生效, 10、店面每日营业额由本店总经理安排人员统一到银行进帐,甲、乙双方不得截留,保证帐目清楚。 11、店面日常开支(如水电、房租、员工工资、耗材、配件及经营商品的支出)必须由本店各部门列出详细清单报总经理审核,审核汇总后由本店经理(乙方)写出请示报告,报董事长(甲方)审批(购物、清单及清示报告和审批件随购物票据一并送财务会计处记帐备案)。如日开支超过壹仟元则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本店经理负责督促各部门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由本店经理用电话请示,经董事长同意并通知财务部门后方可执行,但董事长必须在此后七个工作日内补签相关手续。 12、正常营业后,双方根据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各负其责,如遇单方无法解决的问题,双方共同解决,协调关系的费用由双方从各自的利润中支出,做为合作伙伴,如遇特殊或重大问题,双方共同解决。 13、日常开支之外的支出,由本店经理(乙方)列出清单,报甲、乙双方确定签字后支出。 利润分配 14、因乙方自2005年11月12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未曾分得其应得利润,【贰拾壹万叁仟肆佰伍拾柒元贰角(¥213457.2)】故甲方同意自2007年4月1日起将甲方从中青直营五店的收入中甲方应得利润由乙方领取,直止领满贰拾壹万叁仟肆佰伍拾柒元贰角(¥213457.2)。在此期间甲、乙双方约定的乙方应得利润正常支付。 15、自第十四项约定的事项完毕后,该店每3个月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分配比例按合同第四项的约定进行,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16、利润分配方案及资金的领取必需经甲、乙双方确认签字后方可执行 。 17、利润分配期届满前甲、乙双方不得从本店支取任何费用,如一方确需支取资金必须经对方签字确认后才可支取。 五、违约责任 18、如甲方违犯本合同的第一项之约定致使本店不能正常营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 19、乙方违犯本合同的第二项之约定致使本店不能正常营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 20、如甲乙任何一方违犯本合同第十项之约定给本店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对此进行赔偿。 21、甲乙任何一方违犯本合同第十一项之约定给本店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对此进行赔偿。 22、甲乙任何一方违犯本合同第十三项之约定做假帐,给本店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对此进行赔偿。 23、如甲方违犯本合同第十四项之约定不按时支付应给乙方的约定所得,甲方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4、如甲乙任何一方违犯本合同第十七项之约定支取利润,对本店或对方造成损失的,其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5、甲乙任何一方违犯合同给本店和对方造成的损失必须在责任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本店或对方相应的损失赔偿。 26、违犯本合同第一、二、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七、的约定,不按期支付相关的赔偿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以其损失额从违约方投资额中扣除相应金额,并变更其所占股份比例。违约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疑义。 其他 28、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合作之协议,并与加盟中青网络家园加盟协议同时生效,双方应保持一致。 29、双方不尽事宜,协商解决,补充协议双方签定生效。 30、合作期限从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算,其年限遵从加盟中青网络家园协议为准。 31、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方可向法院提起讼诉。 32、协议一式叁份,每份五页双方各持一份。财务存档一份 33、此协议对外保密。 34、此项协议签属生效后,2005年12月25日所签协议自动失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由李松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松江律师咨询。
李松江律师
李松江律师
帮助过 7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乡齐礼阎村东北区19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松江
  • 执业律所: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619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 地  址:
    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乡齐礼阎村东北区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