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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买房离婚时未还清贷款的房屋分割

来源:王新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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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婚前贷款购置一套商品房并取得房产证,总价80万元,其中个人首付40万元,贷款40万元。婚后与其妻于某共同还贷20万元,现于某起诉离婚,于某认为现房屋已升值为200万元。房屋增值部分属于李某首付40万元所形成的投资收益。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投资所得的收益,属于双方共同所有。于是要求分割婚后房屋增值部分的120万元的一半,即60万元。法院判决李某给付于某25万元。

法院认为: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房屋归李某所有。我国婚姻法相关解释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归夫妻双方共有。但需强调的是,该解释规定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归双方共有。经评估,上述房产的评估价值确为200万元,双方共同还贷的20万元,占房屋购买价格80万元的四分之一,房屋升值后,这四分之一变成了50万元,这50万元一人一半,即25万元。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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