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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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期间工伤的赔偿问题

来源:王新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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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底,小飞来到昆山打工,受雇到昆山某五金公司作操作工。刚刚上班才第5天,小飞不幸被机器弄伤,经鉴定为伤残九级。面对高额的工伤赔偿金,单位因小飞入职时间短,尚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拒绝赔偿。小飞无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鉴定认定为工伤。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不支付小飞工伤赔偿。法院受理后认为,入职时间短并不能成为公司不进行工伤赔偿的理由,在未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员工因工致残,赔偿应由单位承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昆山某五金公司赔偿小飞近15万元。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给本单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才能在纠纷出现时最大程度保护单位和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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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新发
  • 执业律所:北京克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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