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朱玉华律师--工伤认定行政诉讼
来源:朱玉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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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诉讼
当事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常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处理:一是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既不受理、也不予以答复;二是受理后超过60日的认定期限未作认定;三是明确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四是明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包括认定工伤和不予认定工伤)。关于上述第一、二种做法,因《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和进行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既不受理,也不答复或超期未作工伤认定的,均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第三种做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明确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属于否定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上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关于上述第四种做法,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认定工伤或者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是一种明确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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