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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工伤赔偿朱玉华律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未经工伤认定职工的赔偿请求

来源:朱玉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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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未经工伤认定职工的赔偿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了单位和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超出规定时限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因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支付,参加工伤保险、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一般会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需自行承担工伤待遇,这些单位就不会主动申请工伤认定,在此情况下,对确属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如果人民法院以未经工伤认定为由不支持受伤职工的赔偿请求,将导致受伤职工丧失获得救济的权利和机会,不符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1个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不申请,受伤职工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由此可以看出,申请工伤认定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对职工个人来说则是权利,职工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工伤认定,不申请或者申请后未获认定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如果把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等同于法定义务,无异会加重工伤职工的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亦不能体现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在实际案件中,用人单位不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对职工申请的工伤认定拒不认可,进行恶意诉讼,使受伤职工的索赔成本大幅度增加,甚至不得不中途放弃,这显然不是劳动立法的本意。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属于工伤的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对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属于工伤的举证责任。

.不支持受伤职工的赔偿请求违背立法宗旨。

劳动者享受劳动保护和因工受伤享受工伤待遇是宪法及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权利,是受法律绝对保护的,法律并未对职工放弃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作出规定。在用人单位不依法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如果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就可以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实际上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和支持,不符合制裁违法的立法宗旨。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是调解、仲裁与诉讼,没有任何涉及工伤认定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作了规定,但不能据此认为只有行政程序才能认定工伤。作为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当然是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赔偿案件的依据,应当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工伤依法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不履行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义务侵害了职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案件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的规定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承担不利后果。

    对未经工伤认定、未经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程度鉴定系同一标准)而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因用人单位不依法申请工伤认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达成的赔偿协议无效,无效的赔偿协议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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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14*********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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