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刚律师

张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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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异同

来源:张永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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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省级政府和较大的市的政府不仅可以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表现为规范性文件),还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此为行政立法。目前,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规章制定作出了具体规定,200331日施行的《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49号)则规范了我省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合肥市政府作为“较大的市的政府”,既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也有权制定规章。两者既存在诸多相同之处,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市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相同点

(一)从作用来看,制定发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是加强地方事务管理,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保障法律法规在本市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二)从制定程序上来看,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应当包括立项、起草、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审查、决定、公布几个环节,未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均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

(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属于行政机关公文的范畴,均应当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从性质来看,规章、规范性文件均属于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均可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五)名称来看,规章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等,规范性文件除可称“办法”、“规定”、“决定”外,还可以用“意见”、“通知”、“通告”等。

但是,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均不得称“条例”。因此,不宜仅从名称来区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区别

(一)从制定主体来看,各级行政机关均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而地方政府规章只有省级政府和较大的市的政府才有权制定,本省范围内,除省政府外,仅合肥、淮南两市政府作为“较大的市”的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二)从两者效力来看,制定规章属于立法活动,规章效力高于政府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效力是同等的,政府规章可以和国务院部门规章不一致,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得与规章相抵触;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参照规章,没有规定可以参照规范性文件;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若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当,则可以在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的同时,要求一并审查,而对于规章则不得在复议申请中提出审查的要求,即“可以告红头文件而不能告规章”。

(三)从两者内容来看,规章内容既包括为加强地方事务管理的创设性规范,也包括为执行法律、法规的执行性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较全面、系统;而规范性文件则较专一、狭窄,有较强的针对性,更多地表现为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补充,以实现其所创设的权利义务,或者使其更切合本地的实际情况。

(四)从两者权限来看,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规章具有警告、一定数额罚款的设定权,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处罚条款;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规章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规章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则不具有上述权限;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或者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而一般不宜通过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规定。

(五)从制定程序来看,市政府规章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而规范性文件可以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也可以由政府负责人直接签署;市政府规章必须在市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及时公布,而规范性文件公布方式较为随意,一般只要通过适当途径使管理相对人周知即可,我市规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市政府公报上及时刊登。市政府规章发布后,应当报有关市人大、省政府、省人大、国务院备案审查,而规范性文件只需要报省政府备案审查。

(六)从结构上来看,规章一般有较为完整的章、节、条、款、项和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而规范性文件相对较为简略;并且前者具有由假定、处理、制裁(奖励)三部分组成的规范结构,后者主要由三部分或其中二者组成,体现较强的执行性。

对某一事项的规范,是制定规章还是制定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根据其内容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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