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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诉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来源:张新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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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法官:
我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两被告主体适格,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三X当初是以被告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七处(现改为第七分公司)项目经理的身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的,施工所需要的机械设备都是由被告公司提供的,刘三X的分包行为应认定为代表被告公司的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原告及其代理人庄XX与被告公司第七分公司(原七处)经理刘刚X的电话录音足以证明刘三X当时的身份是被告公司七处的项目经理。(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参与完成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如未按时拿到工资,可直接起诉这项工程的发包人,也可同时把工程的分包人列为被告。所以被告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本案债权债务的内容确定。原告与被告方结算劳务费时,刘三X所打的欠条明确具体,其后未予全额付款的原因是所谓的被告公司没有给他(刘三X)钱和原告丢失东西被扣了款,但这不是事实,也非本案争议之点。所以刘三X的代理人在庭审时所说的:欠款已付清,只是没有收回欠条,不仅不是事实,也与其当事人的说法相矛盾,这也足见被告方恶意赖账的良苦用心。原告及代理人庄XX与刘三X、刘刚X的电话录音可以辅证欠条所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
三、本案诉讼时效中断,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自刘三X给原告打了欠条之后,原告每年都在向其追讨欠款,刘三X总是以被告公司没给他钱为借口,一拖再拖,不存在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怠于主张权利的问题。原告及其代理人庄XX与刘三X和刘刚X的电话录音足以证明原告每年都在向被告主张权利,所以诉讼时效连续中断,其诉讼请求应该得到司法保护。
以上意见请您参考!
 
      张新云律师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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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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