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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辩护词

来源:张新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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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庭审核实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我对起诉书指控刘X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不持异议,现就其犯罪的情节、后果和认罪悔罪的表现及家庭情况等提出如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一、刘X属于初犯,而且是在同案吕X的授意下实施的犯罪,在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情况下,能够积极主动地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救治,避免了更严重后果的发生,说明其主观恶性较轻。

二、刘X的行为虽然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了重伤,但被害人经过救治已痊愈,没有留下伤残,更不影响其生理及生育功能,所以刘X的犯罪后果并不很严重,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三、刘X具有自首的情节。当时高X报案称:“在海淀妇幼医院发生纠纷”,民警到达现场初步了解也认为是“医疗事故,告知到相关部门解决”。后因形迹可疑民警将刘X带回派出所盘问了解情况,刘X如实的供述了自己和丈夫吕X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的犯罪行为,之后民警才将刘X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并采取强制措施。所以刘X的到案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刘X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并对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表示积极的全面的赔偿。

五、刘X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和到案后,揭发同案吕X共同犯罪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六、刘X有一个七岁的儿子在原籍上小学,儿子的父亲吕X又负案在逃,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年事已高,实难照顾他的生活起居和教育、卫生所需,从人道及保护儿童权利的角度考虑,对刘X从轻判处缓刑是较为适宜的,这有利于幼儿的健康成长,同时也有利于刘X在缓刑期间做通同案吕X的思想,促使其早日投案。

综上所述,刘X属于初犯,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在特定的情况下使被害人的危险和损失降到了最低,主观恶性较轻,自首并揭发同案,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特别是年幼的儿子需要母爱,这将对幼儿的一生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所以对刘X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些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以判处缓刑为盼!

辩护人:张新云

2006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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