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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建X强奸案辩护词

来源:张新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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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建X强奸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郝建X亲属的委托,并经其同意,出庭为其辩护。法庭上虽然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但作为辩护人只能依据庭审过程中举证质证过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进行辩护。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起诉书指出公安机关20107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曾两次将案件材料退回公安机关作补充侦查。但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所提交和宣读的证据都是在201078以前所侦查取得的证据,并没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所取得的新的证据。那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在没有取得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就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了吗?显然自相矛盾。
    被害人王圣X在报案等询问笔录中所陈述其被强奸的整个过程,不仅与被告的供述相矛盾,也与证人贾圣X的证言相矛盾,更为不能接受的是先后自相矛盾,破绽百出,假话连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人虽然在法庭上承认指控的犯罪,但在背靠背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分别陈述的行为过程和事实情节高度一致,不仅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也与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讯问笔录的内容大相径庭。这就不能不让人对公安机关所作的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疑问。
    对王X、王文X所作的询问笔录,作为证人证言,所陈述的内容都是听被害人王圣X所说的,而非案发当时亲眼所见、亲耳所闻。因其不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不具备证人资格,其所作的证言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对贾圣X所作的询问笔录,反映了王素X与王圣X发生性关系之后其与郝建X和王圣X通电话、发短信所间接了解到的一些情况:即王圣X只与王素X发生了性关系,郝建X并没有与王圣X发生性行为。
    对李旭X进行审讯所作的讯问笔录,是在其被刑事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形下,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记录在案的。其后排除了他的犯罪嫌疑,无罪释放,但并没有将其作为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所以,公诉机关将对李旭X的审讯笔录作为证人证言随案移送,并在庭审时按证人证言予以举证,是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分类和调查取证的合法性要求的。作为指控同案犯罪的证人证言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李旭X作为基本全过程参与被告人和被害人活动的证人,为何不依法通知其出庭作证?
    本案所涉及的场所有出租车、XX家常菜饭馆和XX歌厅,出租车司机、饭馆服务人员和歌厅工作人员中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作为重要的证人,为何不向他们调查取证?
    对于案发当晚王素X、王圣X和郝建X、李旭X住宿的XX旅馆个体经营者杨X、张X夫妻二人所作的询问笔录,为何只是极其简单的询问当晚住了几个人?听到楼上有什么意外的响动了吗?第二天早上打扫房间有没有发现遗留的污渍、血渍或者排泄物?等等与违背王圣X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王圣X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呢?王圣X在询问笔录中说KTV里呆了一个多小时吧,我们四个人就出来了。我醉了,神智不是很清楚。我再恢复意识的时候,就已经是在宾馆的房间里了(见82页)。一个神志不清,在旅馆房间才恢复意识的被害人,那她进入旅馆的时候就应该是由被告人等将其背进去或抱进去或抬进去或搀扶进去的,这才符合逻辑。对于王素X、王圣X、郝建X、李旭X等人怎么进入旅馆,四个人的举止表情、行为表现,夜间没有听到响动的原因和四个人第二天离开时的情形,等等对于认定是否属于强奸具有重要意义的情节,为何不向杨X、张X进行询问和记录?
    二、郝建X对于王素X和王圣X发生性关系没有帮助的意思和行为,故更不构成强奸共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逐项辩驳如下:
    1、起诉书关于郝建X“冒充受害人王某某同学的身份与王某某联系,骗取了王某某的信任的指控不能成立。二被告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都说郝建X只使用过张鹏X”这个名字与王圣X联系过(见25页、36页、37页)。在法庭调查时二被告也一致陈述郝建X与王圣X电话或短信联系只使用过张鹏X”这个名字,没有使用过何鹏这个名字。王圣X说郝建X以他的同学何鹏X的名义与其联系,从而误将郝建X当成同学何鹏X上当受骗,不附合事实。王圣X说何鹏X是她初中时候的同学,后来也一起玩,过年的时候还在XX县一起参加了同学聚会,现在北京打工。哪王圣X对同学何鹏X应该是非常熟悉和了解的,对何鹏X说话的声音应该很熟悉,而且同学之间打电话、发短信不可能不涉及到同学、学校或双方熟悉的话题,如此要好的同学王圣X也应该知道何鹏X的手机号码。这一切都是郝建X可以冒充的了的吗?郝建X又怎么能知道王圣X有个同学叫何鹏X呢?从案件材料也并没有证实王圣X是否有何鹏X”这样一个同学。所以,对郝建X冒充王圣X的同学与其联系,骗取信任的指控不能成立。
    2、起诉书关于郝建X以威胁的话语逼迫王某某乘出租车与其一起吃饭的指控不能成立。王圣X在询问笔录中先是说猪娃子强行把我拉上一辆出租车(见80页)。后来又说我看他们象混社会的,我跟他们说我想回学校,但是猪娃子对我说:不就是吃饭吗?你不给我这个面子?他用语言威胁我。我说我晚上还要上课呢,兔儿毛这时说:你再叫唤,再叫我就强奸了你。我就不敢再说了,就和这三名男子去吃饭了(见81页)。先后说法不一。王素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说“‘猪娃子拉开车门自己先上了车,王圣伟也跟着上了车,坐到了后排座,猪娃子旁边。这本来已经说的很清楚了,但是侦查人员却又很艺术的问:王圣X自己上的出租车还是猪娃子把她拉上的车?答:我看到猪娃子先上车后拉了王圣X一把。郝建X在侦查阶段先是说:我和王素X就和她说,一起吃个饭认识一下,王圣X当时说不去,我们就和她说:不就吃个饭吗,这个面子也不给,后来说了几句,王圣X就上了车(见37页)。后来又说:我和王素X都和王圣X说不就是吃个饭吗,这个面子也不给之类的话,而且说话的语气挺凶(见39页)。我们不禁要问,光天化日之下,出租车司机也在场,郝建X竟敢强行拉王圣X上车,或王素X竟敢以强奸相威胁,逼迫王圣X上车,这可信吗?对此又为何不向出租车司机调查取证?这样的情节,三个人说的都不一致,也不是当时被告人说话的语气挺凶所致,而是侦查人员刻意讯问所追求的结果。
    3、起诉书关于吃饭期间郝建X、王素X威胁、强迫王某某喝酒和在歌厅灌王某某继续喝酒的指控不能成立。王圣X在询问笔录中先是说吃饭的时候,猪娃子和兔儿毛不断的让我喝啤酒。我不想喝,猪娃子和兔儿毛就用那种混混的语气,对我说:吃个饭喝杯酒咋了,不给我面子是不?我没办法,被他们用言语逼着喝了三、四瓶啤酒。吃完饭后,我就已经醉了。后来大约在KTV里呆了一个多小时吧,我们四个人就出来了。我醉了,神智不是很清楚。我再恢复意识的时候,就已经是在宾馆的房间里了(见81页、82页)。在之后的询问笔录中侦查员问:在饭店你喝了多少?王圣X答:我也不知道,一开始他们拿大口杯灌的我,我也不知道有多少,后来兔儿毛又让我喝了多半瓶(见99页)。说法前后矛盾,不可信。王素X和李旭X在侦查阶段都说吃饭时王圣X经劝酒和他们喝了大约一瓶啤酒,并没有强迫、威胁其喝酒,更没有对其灌酒。在歌厅更是王圣X与王素X主动碰杯,二人搂抱在一起,边喝酒,边聊天,边亲吻,直至离开歌厅,毫无醉意(见11页、12页、13页、14页、62页、63页、64页、69页)。至于郝建X在侦查阶段说吃饭的过程中,我们四个人就喝酒,我和王素X就灌王圣X喝,王圣X说喝不了不想喝,我和王素X就对他说,不就喝点酒,不给面子是不是,她就喝了,喝了大约有三、四瓶啤酒(见37页)。”“在歌厅找了间包房,我们就唱歌,边唱歌我们三人边灌王圣X喝酒,王圣X喝多了(见38页)。郝建X的这些供述不仅与王素X、李旭X的供述相矛盾,而且在法庭调查时他和王素X分别陈述:没有威胁、逼迫王圣X喝酒,更没有灌其喝酒。
    4、起诉书关于被告人不让王某某回学校的指控不能成立。王圣X在吃饭时提出回学校,不是为了摆脱被告等三人,而是因为8点要上晚自习课(见9页、10页),学校有纪律,不回去上课怕被老师发现了挨批评或受处分(见94页)。所以,王圣X让王素X以其哥哥的名义请她吃饭向班主任请假:可能晚回去一会儿,要是太晚了就不回去了。这样王圣X就如释重负,可以和王素X等三个老乡一起吃喝玩乐了。如果王圣X当时真想摆脱被告等人,她身上有一块钱(见63页),完全可以乘坐公交车回学校。况且打出租车回到学校后付款也是完全可以的。吃完饭之后王素X搂着王圣X行走,就俨然像一对情侣。一直到歌厅包间,王圣X基本就是和王素X在一起聊天、拥抱、亲吻,甚至有更激情的动作。期间王圣X又给同学打电话,嘱咐注意点,不要让查宿舍的老师查住她不在(见11页、62页、63页、64页、94页)。所以,当晚王圣X没有回学校,不是被告等人强迫、威胁的结果,更与郝建X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5、起诉书关于被告人预谋和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指控不能成立。从供述材料看,郝建X与王素X和李旭X分别说过一人闹王圣X一下。但三个人的供述,不论在时间、地点还是具体内容都不一致,甚至自相矛盾(见25页、29页、38页、61页、67页、68页、69页、75页)。庭审时二被告分别都否认郝建X曾对王素X和李旭X说过一人闹一下王圣X的话。而李旭X作为本案一个非常重要的证人又没出庭作证和接受质证。所以,预谋的指控不成立。
    6、最为关键的是郝建X既没有帮助王素x 与王圣X 发生性关系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在旅馆对王素X 和王圣X 发生性关系提供帮助的行为。王素X 与王圣X 在歌厅包间就已经难舍难分,从歌厅出来二人就约定好一起睡觉。到了旅馆之后王圣X 和王素X 就住进了一个房间,而郝建X 和李旭X 则住在另一个房间。期间,王素X 与王圣X 发生了性关系,纯属二人之间的行为,与郝建X 没有因果关系。王圣X 在询问笔录中,一会说郝建X 也强奸了她;一会又说郝建X 和李旭X 按着她,王素X 强奸了她。一会说我当时晕过去了,记不清了,再醒来的时候,已经是第二天早晨了;一会又说我反抗了,我两只胳膊被他们摁着,我挣扎,用脚踢,但是没有用。等等陈述,前后矛盾,破绽百出,基本不可信(见79页、83页、85页、90页、91页、92页、95页、96页、100页、101页、103页)。倒是王素X 、郝建X 、李旭X 三人的供述都一致的证明:郝建X 不仅没有和王圣X 发生性关系,而且郝建X 也没有对王素X 与王圣X 发生性关系提供任何帮助。当时对于王素X 与王圣X 发生性关系来说已是水到渠成,无需他人的帮助(见16页、18页、21页、23页、24页、26页、29页、38页、39页、47页、65页、66页、68页、69页、73页)。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郝建X 对于王素X 和王圣X 发生性关系,没有帮助的意思和行为。其所作所为与王素X 和王圣X 发生性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联系。所以,郝建X 更不构成本案强奸共犯。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张新云律师
                                                            201147
 
    注:上述所注页码,都是王素X、郝建X、李旭X讯问笔录和王圣X询问笔录一卷所标注的页码
以上内容由张新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新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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