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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

已调解轻伤案被追诉律师辩护后无罪获释

来源:罗春利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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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调解轻伤案被追诉律师辩护后无罪获释

【案情介绍】赵某于2006年6月4日因房屋租赁事宜与钱某发生争执,赵某找来孙某将钱某打成轻伤,后双方经派出所调解,由赵某赔偿钱某35000元,钱某表示谅解赵某和孙某,不再追究任何责任。后孙某因其他职务犯罪又被立案调查,钱某又欲追究孙某2006年的伤人行为,当地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当地人民检察院最后对此案提起公诉。

【律师分析】律师接受本案委托后,认为此案当年已经和解,不具备法定重启条件,另外伤人行为已过八年早已过了刑事追诉时效,根据现在的伤情鉴定标准,此伤情也不应当认定为轻伤。故不应当再进行追诉。人民法院应停止调查、终结本案、释放赵某。最后经辩护律师的努力,本案大获成功,赵某无罪获释,本案被法院终结。

【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担任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经过法庭调查程序,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赵某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均不正确。理由如下:

一、此案重启立案的时间是2014年2月19日,此时距事发时已经过了近八年的时间,而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追诉期限为5年,故即使此案当年没有达成刑事和解,也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二、钱某已经与赵某等人达成和解,收到35000元赔款,就自愿撤销案件。根据《河北省公安机关调解处理轻伤害案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轻伤害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可以作撤案处理。

(1)2007年7月16日出具的收条:内容是“收到海港区XXX路XX号房主赵某为2006年6月4日,发生在XXX路XX号门前轻伤一案受害人钱某无偿提供医疗及其他一切费用等一次性补偿款叁万伍仟元正。”

(2)2007年7月16日出具的《撤案申请》内容是:2006年六月4日,钱某在XXX路XX号,被人打成轻伤一案,钱某本人自动要求撤诉,不要求追究对方任何责任,一切后果自负。

(3)2007年7月16日11时10分至2007年7月16日11时30分,海港分局建设大街派出所民警对钱某所作笔录中,民警问:你为什么要撤案?答:因为现在买XXX饭店的老板赵某出面,因为是在XXX门前打的架,赵某自愿为我出了叁万伍仟元人民币的医疗费,来补偿我,我心里很感动,就不想追究对方打我的责任啦。问:“撤案”是你的真实意思吗?答:是我的真实意思。问:你对自己被打伤一案撤案后想怎么办?答:我不再追究对方打人者的刑事及一切责任,一切后果自负,不再起诉。

三、根据XX分局XXX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辩护人提交)证实,“因当时秦皇岛市公安机关处理轻伤案件的惯例,轻伤案件先以调解为主,调解不成的需要走诉讼程序再补立案件,故当时没有立案。2007年7月16日钱某收到XX水产的赵某无偿提供的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0元。钱某于当日向XXX派出所申请撤案。”故此案经派出所处理后已经刑事和解,此案已了结,警方对此不予再立案是合法的。

四、根据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钱某的损伤已经不构成轻伤,此案也不再是刑事案件。

认定二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的最重要证据,即秦皇岛市公安局XX分局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2006)第711号,依据1990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六条之规定,认定被害人钱某头皮创口累计达6.3CM,构成轻伤;而2013年三部、两高出台的新的鉴定标准,即《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根据该标准5.1.4轻伤a)项之规定,头皮创口累计达到8CM,才构成轻伤,故被害人钱某的损伤,依据新标准,不构成轻伤。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月1日专门下发通知,即关于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如果按照新标准不构成损伤的,应当适用新标准。因此本案已经无法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的刑事犯罪。

针对上述标准变更后对人民法院判决的影响,辩护人也曾提交过三个判例,均不再追诉。

五、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对孙某的起诉书,该证据显示秦皇岛市检察院没有对孙某故意伤害一案提起公诉,也就是市检察院不认为钱某被打伤一案系孙某,赵某、李某共同犯罪,本案公诉机关作为下级公诉机关违背事实与法律对二被告人起诉没有根据。孙某被指为直接动手的行为人,抛开直接动手的人起诉没动手的人是自相矛盾的。

六、公安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中“雇凶伤他人”的情形不适用于本案。本案中孙某是李某的大舅哥,赵某是李某的姑姑,三人均存在亲属关系,不是雇主与凶手的关系,赵某也没有给过孙某“买凶”的“费用”,孙某作为一名XX公司老总,情理上也不会靠打人来挣钱,所以公诉机关以此为理由来抗辩诉讼时效没有依据。

七、钱某后来笔录称一直上访解决不立案的问题。其一,这与他收了赵某35000元费用,并要求撤案的行为相矛盾;其二,没有任何在案证据显示钱某在撤案后仍然坚持上访,如果是在孙某被调查后进行恶意上访,则有落井下石和恶意敲诈的嫌疑。

此致

秦皇岛市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罗春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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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罗春利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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