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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房屋产权如何确定?罗春利律师

来源:罗春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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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再行销售给他人。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签订后,预购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预售方未经预购同意,又就同一预售商品房与他人签订预售合同的,应当认定后一个合同无效;如后一个合同的预购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认定后一个合同有效,但预售方给前一个合同的预购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以上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北京房产纠纷专家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罗春利律师 业务咨询热线:4008112102,1381111016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邮箱:lawyerlc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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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罗春利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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