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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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劳动纠纷,公司企业,综合

本公司连续工作不满1年,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来源:曾凡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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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我公司为新员工安排带薪年休假时,针对是否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的问题引发了不少争议。有人认为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应包括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还有人认为广东省有文件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必须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请问,哪种观点是准确的? 



劳动法120网专家回复】关于这个问题,已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广东省确实有过具体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因与之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文件持截然不同的意见,应以后者意见为准。 



2009123,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出台了《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09]7号),该意见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2个月及以上,但连续工作时间未满12个月的,不能享受年休假。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及以上的,即获得享受年休假的权利。 



但是,前述规定在出台后即遭到质疑。就此问题,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呈递了《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针对该请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9415做出了《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权威解释如下: 



1.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2.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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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曾凡新
  • 执业律所: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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