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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劳动纠纷,公司企业,综合

在确定带薪年休假天数时,累计工作时间如何证明?

来源:曾凡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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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确定劳动者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必须先确定劳动者的累计工作时间。那么,如何准确认定劳动者的累计工作时间呢? 



大成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与员工关系专家、劳动法120网主任曾凡新律师认为,依据HR操作实践,对于本单位之前的工作时间确定,应由劳动者本人举证说明。在确定劳动者法定休假天数时,由劳动者对其主张的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不能充分、有效举证,用人单位可以其在本单位入职时间作为累计工作时间的起算点。 



通常情况下,认定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可参照下列凭证:1、劳动合同书;2、社会保险缴费记录;3、离职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4、工资支付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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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曾凡新
  • 执业律所: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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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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