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华律师

李明华

律师
服务地区:四川-攀枝花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破产法》实施对近期拟申请破产国有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

来源:李明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7-08-12
人浏览
2006年8月27日,中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实施对近期拟申请破产的国有企业能否顺利宣告破产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第一、新破产法的实施对职工安置费清偿将产生重大影响; 依照原《破产法(试行)》及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规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费用优先于债权人之前清偿,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甚至可以从处置其他财产所得中拨付,而在新破产法实施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不能享有上述政策优惠。 这一变化将极大地影响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根据我们在办理钢窗厂等企业破产案件中了解到的情况,在进入破产之前,类似钢窗厂情况的企业,职工安置费大多由相关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在企业资产变现后清偿,而在新破产法实施后,由于职工安置费不再列入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这些已经垫付的资金如何清偿将成为比较严重而普遍的问题。 第二、新破产法实施对拟破产企业已进行的清偿行为和财产划转行为将产生重大影响; 依照新破产法,企业破产实施管理人制度,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依照新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依照新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我们认为,前述规定对目前已列入破产计划的企业顺利宣告破产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首先,设立管理人将会使案件复杂化,管理人基于各种考虑,可能会不能顾及国有企业改制的大局,深入追查企业资产的来龙去脉,从而影响到企业顺利宣告破产; 其次,前述规定将使企业已经进行的清偿行为和资产划转行为陷入效力不稳定的状态; 根据我们在办理××市钢窗厂和饮料食品厂破产案件中了解到的情况,这些企业在申请破产前大多都有针对性地对个别债权人以资产折价进行过清偿,比如对××市××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的清偿,但双方在折价前基本上都没有对抵债资产进行正式有效的评估,因此,这些清偿行为是否作价合理、是否发生在不能清偿的规定时间之内等等都存在疑问,很可能有的债权人会基于利益的趋使要求管理人申请法院撤销这些清偿,如此一来,原有的清偿关系将会陷入复杂而不稳定的状态,有关资产也将被追回。 此外,有的企业基于各种原因,将部分资产划转给社区,在新破产法实施后,这些划转行为都可能被撤销,情况会变得十分复杂。 第三、新破产法实施可能会使部分企业因不能满足破产条件而无法宣告破产; 依照新破产法,被撤销的清偿行为、划转行为涉及的资产,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的出资,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都将被追回并计入企业财产中,这样一来,此前进行清偿行为较多的企业可能因资产(特别是土地)评估价值过高而无法满足破产的条件,不能被顺利宣告破产。这样的结果将导致这些企业既无法继续经营,又不能通过破产退出市场,不利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目标的顺利完成。 有鉴于2007年实施的《破产法》可能对已批准破产或即将批准破产的国有企业产生上述影响,我们特提出如下应对建议: 第一、对于已经批准破产的企业,立即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对于已列入破产计划的企业,应尽快完善相关手续,争取在7月1日前启动破产程序;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不能适用于以前的已经受理但未审结的案件。因此,如果这些企业的破产程序在新破产法实施之前启动,新《破产法》没有溯及力,将不能适用于这些企业的破产程序,这些企业将争取到原国有企业破产相关的政策。 第二、企业顺利进入破产程序需要注意的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是否宣告企业破产的关键依据是《审计报告》,因此我们建议有关机关对此予以充分注意,一方面特别注意《审计报告》注明的有效期限,超过该期限的报告是无效的,必须重新审计,另一方面是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的联系,如实提交相关材料,从而确保审计的结果符合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并符合企业申请破产的要求,同时,为了确保审计报告的真实有效,我们认为应由破产案件的承办律师协助拟破产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并向其提供相关资料。 2007年05月10日
以上内容由李明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明华律师咨询。
李明华律师
李明华律师
帮助过 912人好评: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宾馆一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明华
  • 执业律所: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四川-攀枝花
  • 地  址:
    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宾馆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