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华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专业、新闻专业,1999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现任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攀枝花学院特聘教师、攀枝花市首席法律援助律师、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刑事辩护、债务清收等法律事务。执业至今,始终勤勉敬业、从容稳健,长期以来致力于拓展和发挥律师在高端商务法律服务领域的作用。由于事务繁杂,因此,李律师只接受案件委托方面的法律咨询,敬请理解,谢谢!如需委托律师,请在介绍案情后,到律师事务所面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李明华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专业、新闻专业,1999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现任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攀枝花学院特聘教师、攀枝花市首席法律援助律师、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刑事辩护、债务清收等法律事务。执业至今,始终勤勉敬业、从容稳健,长期以来致力于拓展和发挥律师在高端商务法律服务领域的作用。由于事务繁杂,因此,李律师只接受案件委托方面的法律咨询,敬请理解,谢谢!如需委托律师,请在介绍案情后,到律师事务所面谈。
2012(由于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故此处用化名)因涉嫌盗窃罪,被攀枝花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黎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向攀枝花李明华律师寻求帮助。接受委托后,李明华律师立即到办案机关了解黎某涉嫌的罪名、到攀枝花市看守所会见黎某。据黎某陈述,其系攀枝花市某运输公司水泥罐车驾驶员,其从2012年初起,先后四次伙同某工地管理人员将该工地的水泥盗卖给他人,其分得赃款六千余元(最后一次盗卖水泥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因此未得赃款)。根据黎某介绍的情况,李律师认为其的行为系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如果按照盗窃罪处罚,对其判处的刑期将远远高于职务侵占罪的刑期。因此,李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黎某的行为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2012年8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黎某等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明华律师到检察机关查阅、复印了相关案件材料,注意到公安机关认定的职务侵占金额达到五万零几百元。从已经掌握的情况看,黎某被抓获后,带领公安机关先后抓获了两名同案、属于立功;黎某受他人指使参与职务侵占、分得相对较少的赃款、属于从犯;其如实供述了自身的罪行,有明显的悔罪情节,已经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但是,要想争取进一步从轻处罚,还需具备更多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判处情节。结合黎某过去表现良好、并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李律师请黎某家属到黎某所在的运输公司,由运输公司出具了黎某工作认真负责、以前无违法犯罪现象的情况说明;并由黎某户籍地的村委会出具黎某家庭经济困难、上有两名七十多岁的老人、下有读小学的小孩的情况说明。收集到两份情况说明后,李律师认为黎某得到从轻处罚,关键还要取得受害单位的书面谅解。为此,李律师与受害单位相关负责人联系,表明黎某家属愿意代为退还赃款、并赔偿单位损失的态度。经过多次艰难的磋商,受害单位接受退赔款之后,最终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请求法院对黎某予以从轻判处。2012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家庭困难等等。由于从轻处罚的证据充分、法律依据翔实,李律师提出的多数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年10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从轻(
攀枝花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无需侦查机关许可。尽管如此,某些地区的公安机关却罔顾法律规定,随意侵害律师会见权,要求律师会见必须得到办案单位的批准。实践中,该项“土政策”的效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我市律师已经屈服。201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各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对于律师会见权,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出台后,公检法等机关应当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依法治国方面前进一大步。但是,本律师于2015年9月25日办理一件普通刑事案件时,得知会见仍需公安机关批准。并且,由于承办警官外出,无人办理“批准”手续,导致律师无法在法律规定的48小时之内会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看上去很美,如果不能贯彻落实,只能再次印证“不能实施的法律不过是一张废纸”。本律师的遭遇并非个例,实践中因承办警官、或者警队领导外出,导致律师多次寻人不遇,或者找到承办警官却被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公安机关事务十分繁杂,律师会见需承办警官及警队领导签字,将给警官增加诸多工作量;另外,在办案警官外出的情况下律师无法办理会见手续,会见权也不能及时实现。鉴于《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水土不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议律师会见手续由公安机关的法制处(科)“批准”、而不由承办警官及警队领导“批准”,以减少不必要的矛盾、保障嫌疑人的基本诉讼权利。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难”属于难以解决的顽疾,系刑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然会遭遇的普遍性问题,为此,将该情况向攀枝花市律协维权委员会作出反映,并提出关于办理会见手续的合理化建议。请求市律协维权委员会启动制度性维权程序,酌情维护我市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申请人:市律协理事李明华市律协维权委员会秘书2015年9月26日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本人受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犯罪嫌疑人×××涉嫌运输毒品一案的辩护人,现根据刚才法庭调查的情况,结合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考虑。第一、关于证据方面,我们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1、×××所作供述有许多重要细节,前后不一致,矛盾之处很多。而且不能和沙××的指证相应证表现在:关于是否知道箱内隐藏有毒品,在1月4日、26日的三次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供述不知道。而2月5日、25日、3月31日,三次讯问他供述说知道。关于运输的毒品的报酬上,2月5日供述是3500元,2月25日交待是3000元,我们很难相信一个通过运送毒品挣钱的人会记不清报酬的数目。关于与依××的认识经过上2月5日供述说是通过它的姐夫介绍认识的,而其他供述说是在××饭馆吃饭时认识沙××,然后通过他认识的.关于与沙××的关系上,2月5日的供述中交代自小认识,而其他多次供述说是在××饭馆吃饭时才认识.在如何到昆明的供述中3月31日的供述说是沙××打电话叫去的,而其他多次供述说是自己到昆明作小生意.2、公安机关对×××讯问笔录中的某些内容与对另案犯罪嫌疑人喀××。喀××对×××的指证相互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链条。表现在:关于两人是否从前认识上:一2月5日的供述说两人自小认识,而沙××。喀××却说是忽莫乃.阿洪带×××到他的住处才认识的.关于忽莫乃.阿洪与×××认识的经过上,×××说是通过沙××认识的,而沙××本人却说是忽莫乃.阿洪把×××带来的3、公安机关在对×××讯问过程中,不能排出存在诱供的事实的可能。表现在:4月13日的讯问中,×××以不给钱为由两次拒绝回答问题,同时拒绝在讯问笔录上签字.那么,我们有理由产生这样一种疑问:为什么以前他都能配合询问且思维清晰地交待问题?如果说是不能忍受汉族人的饮食习惯,不得已提出的无理要求,那么从常理来看,刚进看守所是更难适应,为什么那时他不提出.对此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应当拿出有力的证据排解我们的疑问.4、×××是维吾尔族人,而且是文盲,几乎不懂汉语。而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中,我们注意到只有2004年2月5日的讯问中有翻译人作了翻译,因此,我要特别提醒合议庭注意两点:一是在没有翻译人员在场的多次的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是否听懂并能正确理解讯问人员的问题;二是侦察人员本身也不懂维族语言,那么侦察人员又是否真正理解了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关于这两点,在提交法庭的材料中公诉人并没有说明,也没有证明,因此,辩护人有理由请求合议庭对这些供述不予确认。第二、即使公诉人认为,现有证据证明×××确实构成犯罪,本案仍然有一个至关重要的事实没有获得确凿的证明,那就是×××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这个问题将对本案的法律适用和量刑产生重要的影响,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辩护人认为,就目前的证据来看,认定是单独犯罪显然不够充分,有相当的证据证明×××行为共同犯罪:1、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供述都证明:毒品是忽莫乃.阿洪的.他只是帮别人带旅行包.2、另案犯罪嫌疑人沙××。喀××2004年2月25日对×××的指证证明:忽莫乃.阿洪是老板,毒品是忽莫乃.阿洪的.而对这些事实,公诉材料中并未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排除.那么公诉书认定×××构成独立的运输毒品罪就是不符合事实的.同时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考虑这样一种可能性:如果现在就认定×××是单独犯罪,那么他可能会被判处死刑.但是一旦将来公安机关抓获毒犯忽莫乃.阿洪,那时万一证明×××确实是受忽莫乃.阿洪的指使运输毒品,那面对本案的判决,将如何处理.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就目前的证据,要证明×××构成运输毒品罪,而且是单独犯罪是不充分的.对此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考虑.
2006年8月27日,中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实施对近期拟申请破产的国有企业能否顺利宣告破产将产生重大的影响。第一、新破产法的实施对职工安置费清偿将产生重大影响;依照原《破产法(试行)》及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规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费用优先于债权人之前清偿,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甚至可以从处置其他财产所得中拨付,而在新破产法实施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不能享有上述政策优惠。这一变化将极大地影响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根据我们在办理钢窗厂等企业破产案件中了解到的情况,在进入破产之前,类似钢窗厂情况的企业,职工安置费大多由相关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在企业资产变现后清偿,而在新破产法实施后,由于职工安置费不再列入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这些已经垫付的资金如何清偿将成为比较严重而普遍的问题。第二、新破产法实施对拟破产企业已进行的清偿行为和财产划转行为将产生重大影响;依照新破产法,企业破产实施管理人制度,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依照新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依照新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我们认为,前述规定对目前已列入破产计划的企业顺利宣告破产将产生较大的影响。首先,设立管理人将会使案件复杂化,管理人基于各种考虑,可能会不能顾及国有企业改制的大局,深入追查企业资产的来龙去脉,从而影响到企业顺利宣告破产;其次,前述规定将使企业已经进行的清偿行为和资产划转行为陷入效力不稳定的状态;根据我们在办理××市钢窗厂和饮料食品厂破产案件中了解到的情况,这些企业在申请破产前大多都有针对性地对个别债权人以资产折价进行过清偿,比如对××市××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的清偿,但双方在折价前基本上都没有对抵债资产进行正式有效的评估,因此,这些清偿行为是否作价合理、是否发生在不能清偿的规定时间之内等等都存在疑问,很可能有的债权人会基于利益的趋使要求管理人申请法院撤销这些清偿,如此一来,原有的清偿关系将会陷入复杂而不稳定的状态,有关资产也将被追回。此外,有的企业基于各种原因,将部分资产划转给社区,在新破产法实施后,这些划转行为都可能被撤销,情况会变得十分复杂。第三、新破产法实施可能会使部分企业因不能满足破产条件而无法宣告破产;依照新破产法,被撤销的清偿行为、划转行为涉及的资产,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的出资,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都将被追回并计入企业财产中,这样一来,此前进行清偿行为较多的企业可能因资产(特别是土地)评估价值过高而无法满足破产的条件,不能被顺利宣告破产。这样的结果将导致这些企业既无法继续经营,又不能通过破产退出市场,不利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目标的顺利完成。有鉴于2007年实施的《破产法》可能对已批准破产或即将批准破产的国有企业产生上述影响,我们特提出如下应对建议:第一、对于已经批准破产的企业,立即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对于已列入破产计划的企业,应尽快完善相关手续,争取在7月1日前启动破产程序;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不能适用于以前的已经受理但未审结的案件。因此,如果这些企业的破产程序在新破产法实施之前启动,新《破产法》没有溯及力,将不能适用于这些企业的破产程序,这些企业将争取到原国有企业破产相关的政策。第二、企业顺利进入破产程序需要注意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是否宣告企业破产的关键依据是《审计报告》,因此我们建议有关机关对此予以充分注意,一方面特别注意《审计报告》注明的有效期限,超过该期限的报告是无效的,必须重新审计,另一方面是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的联系,如实提交相关材料,从而确保审计的结果符合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并符合企业申请破产的要求,同时,为了确保审计报告的真实有效,我们认为应由破产案件的承办律师协助拟破产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并向其提供相关资料。2007年05月10日
如果没有签劳动合同,应当收集在公司工作的证据,证明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上,才便于依法维权。
故意伤害主要根据受伤的严重程度追究责任。如果是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赔偿金额要根据责任划分、以及死者的实际情况而定,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的赔偿数额差距比较大。建议到律师事务所详细咨询。
你好,如果司法机关没有对当事人作撤案处理,那么,即使办理了取保候审,在查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仍然可能对被取保的人判处刑罚。
都属于携带普通凶器抢劫,没有太大的差别(携带枪支抢劫则属于情节严重)。至于具体量刑,要结合抢劫的地点、抢劫的手段是否恶劣、是否造成人员伤亡、抢劫的金额、认罪态度等情节,综合确定刑期。
原则上要到期时才能要求对方归还;但是在对方存在资产状况恶化、存在逃避债务行为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提前还款并提起诉讼。
用户评价:谢谢你的回答,在进行具体的解决时我可以在问你吗,我们是攀枝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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