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遭遇违约,追究违约赔偿获得法院支持
来源:闫建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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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拥有合法房产一套,在06年由单位和开发商共同开发,拆迁安置。刘某和单位、开发商签署了拆迁置换协议,并补缴了差价,将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依法依约交付给单位、开发商。经过近3年的建设,09年底,单位和开发商向刘某交付了约定房产,但迟迟无法依约为刘某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经过刘某的多次督促,单位和开发商相互推诿,迟迟不予办理。刘某无奈之下,在12年初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依约协助办理房产证并赔偿因延期办证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受理后,通过二次庭审,由简易程序变为普通程序后,依法部分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开发商不服,依法上诉,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作出了责令开发商和单位协助办理房产证,赔偿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判决,全面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受理后,通过二次庭审,由简易程序变为普通程序后,依法部分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开发商不服,依法上诉,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作出了责令开发商和单位协助办理房产证,赔偿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判决,全面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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