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使用热水器出人命房东、经营者
来源:李继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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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使用热水器出人命房东、经营者
均要担责
本律师为死者父亲代理律师。
案情概要:
黄某是某出租屋的房东,将出租屋出租给赖某、胡某、高某和孔某等四人经营。经营期间,四人在出租屋中添置了直排式热水器以备用房客使用。房客贺某某入住该屋后,因使用热水器不当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贺某的父母贺某和钟某起诉房东黄某和经营人赖某、胡某、高某和孔某,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黄某和经营人赖某、胡某、高某和孔某等人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或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要求追加热水器生产商广东省中山市某公司作为当事人,认为中山市某公司才应当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非产品质量纠纷,死者贺某是在出租屋中使用经营者提供的热水器而中毒死亡的,而且黄某和经营人赖某、胡某、高某和孔某等人经释明后未就热水器的产品质量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判决黄某和经营者赖某、胡某、高某和孔某作为侵权人对贺某的死亡在主要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代理意见:
出租屋房东黄某(作为房屋的主人)对于承租人如何使用房屋,作为房屋的所有人负有一定的监管义务。经营人赖某、胡某、高某和孔某在房屋中安装了明令禁止安装的直排式热水器,导致房客死亡,屋主难以免责。故请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完全采信被上诉人贺某代理人的意见,黄某作为出租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出租屋的经营管理活动,但仍应对出租屋的安全合法经营承担监管义务。涉案出租屋热水器的安装不符合规定,无法确保承租人的人身安全,黄某对于死者没有尽到自身的安全监管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由于黄某对于死者贺某而言非直接经营者,因此二审法院酌定黄某和经营人赖某、胡某、高某和孔某分别承担按份责任。
代理感言:
在东莞,私人建房后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经营的现象普遍存在。类似本案中的因安装、使用热水器不当而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案件在东莞每年均会有一定数量发生。因此,出租屋的经营者一定要注意安全经营。且建议房东向保险公司投保出租屋的责任保险,以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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