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强奸一审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撤诉一案
来源:李继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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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某强奸一审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撤诉一案
案情概括:
被告人李某二人到发廊交台费后叫小姐外出旅馆去开了一间房,发生关系时因是否戴避孕套发生争执扭扯,仍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后,二被告给了发廊女数百元小费。后发廊女纠集他人将二被告非法拘禁于他处,并向二被告家属索要数万元损失费,后二被告家属报案,才将被告及发廊女及其同伙带回公安机关,后检察院以强奸罪名起诉二被告后,一审判决认定二被告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为2年、3年,二被告及家属对上诉的成功的可能性没有信心,在律师的建议下二被告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检察院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李某二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应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是一种嫖娼行为,戴套与否是属于民事行为的附带条件,不属于强奸行为,故不构成强奸罪。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采信辩护人意见,将案子发回重审。```````在重审的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坚持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是一种嫖娼行为,戴套与否是属于民事行为的附带条件,不属于强奸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庭后,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发现指控被告二人犯强奸罪的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东莞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后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二被告因此获得释放。
代理感言:作为律师一旦把握准了法律问题,就要坚持到底,本案二被告若不上诉的话,就不会有被立即释放的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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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继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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