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继华律师

李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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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擅长:债权债务,损害赔偿,继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杨某绑架罪改判抢劫罪一案

来源:李继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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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括
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范某原均是东莞市黄江镇某厂的员工,因范某与同厂员工龙某曾发生过纠纷,杨某便于20068月某日凌晨,伙同张某、朱某、“阿涛”“小刚”、“张超”、“阿力“等人劫持范某一旅店房间为龙某出气,并殴打了范某,要范某拿出5000元了事。范某说没那么多钱,张某等人便继续殴打和威胁范某拿钱。后来讲好范某拿出3000元钱,于是范某打电话给其女友汇款1600元到被告等指定的银行帐户。杨某收到钱后将范某释放,823范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抓获杨某。
检察院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绑架罪
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理由是被告只威胁了被害人本人,而没威胁到被害人以外的第三者的人身财产权,且被告杨某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是以暴力手段当场取得公民财物,故只构成抢劫罪。且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应酌情从请处罚``` ```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杨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取得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放刑律,构成抢劫罪。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念其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酌情从轻处罚。
代理感言:
       乍看本案,谁都会认为,实在没有什么好辩护的,辩护人可能会因此选择放弃或者敷衍了事,因为被告劫持人质,以殴打要挟被害人拿钱才放人,并且作案已遂,定是绑架罪无疑的了,但本人在处理此案的过程中,不拘一格,放开眼量,坚持不放过一线希望,并审时度势地抓住了“被告杨某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是以暴力手段当场取得公民财物”而非事后,特别是被告只威胁了被害人本人的人身财产权,而没威胁到被害人以外的第三者的人身财产权,从而发现检察院定性的错误,不属绑架属抢劫。较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详情可到本律师办公室查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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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A座13楼1301-2、1301-3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继华
  • 执业律所:广东晟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19*********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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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A座13楼1301-2、13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