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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拖延验收,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来源:王连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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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拖延验收,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案例:某项目部承包了某办公综合楼建设工程,双方合同中约定进度款的支付日期及支付条件,其中,条款约定工程竣工后,支付全部工程款的90%,其余10%为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予以支付。承包人按期施工,并在约定工期届满前竣工,竣工后,承包人将竣工报告提交给发包人,但发包人迟迟不予验收,一直拖延了四个月。期间,承包人多次去函、去人协商督促发包人尽快竣收,但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拒绝,剩余工程款未能得到支付。施工承包人无奈将发包人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

发包人抗辩,支付工程余款的条件是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支付,但该项工程未进行验收,所以支付工程款条件尚不具备,因此请法院驳回承包人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工,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但发包人迟迟未组织验收,其意图在于拖延支付工程款,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认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之日应当视为工程竣工日期,收到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未支付工程款,己构成违约。因此,判决发包人立即支付工程余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本案关键: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之日起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法院正是依据本条第二项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但是,本案亦提醒我们注意,书面材料的交接,包括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均应当有书面交接记录,并且将交接记录视同重要合同文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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