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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碰瓷”行为的明确界定

来源:张程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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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首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

碰瓷”现象可以说在我国已猖獗多年,并且“碰瓷”的花样越来越多。在实践中,实施“碰瓷”的违法犯罪分子往往以此为业,一些由“碰瓷”结成的犯罪团伙更是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甚至在一定地区形成黑恶势力。法律此前对碰瓷行为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以往处理“碰瓷”行为一般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九条。而在实际操作中,对大多碰瓷行为难以取证,并且处罚力度轻微,如果涉案金额并不大,往往也只是对碰瓷者进行批评教育,起不到该有的震慑作用。反而碰瓷者若是“碰瓷”成功即可大赚一笔。犯罪成本低是“碰瓷”行为猖獗的一项重要原因。

   《指导意见》并不是新的法律规定,它解决的是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处罚依据还是现行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的规定,它的作用是统一和指导公、检、法在办理“碰瓷”类案件的时候,决定该定什么罪名,以及该怎么进行处罚。根据《指导意见》,“碰瓷”指的是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碰瓷”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一种违法犯罪的手段,也就是没有“碰瓷罪”之说。

《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明确分类,常见的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即通过捏造、虚构事实,采取欺骗、蒙蔽的手段来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即不仅制造假象,并对被害人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涉及罪名为敲诈勒索罪。其中的软暴力主要指的是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行为。另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其他与“碰瓷”相关的犯罪。同时,《指导意见》还规定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指导意见》加大了对“碰瓷”犯罪团伙、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与单个主体实施的“碰瓷”犯罪相比,共同实施、通过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实施的“碰瓷”犯罪的社会危害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指导意见》中对 “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并规定对于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以利于铲除此类犯罪组织的根基。以及规定了犯罪集团指的是三人以上为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并要求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进行处罚。

为推进《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公安部将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加强工作指导,继续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但与此同时,遭遇“碰瓷的受害者们也要做到积极维权,不要因为怕麻烦就选择私了处理。唯有社会广泛参与,形成合力,才能有效遏制“碰瓷”违法犯罪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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