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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不是让大家“跑马圈地”

来源:张程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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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在内容上往往过于简单,为“把公有技术打个包”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为专利争议埋下隐患。专家警示———  

  一个技术上十分简单的专利纠纷,经历了四轮专利无效审查程序后,又经历了四轮行政诉讼。仅四轮诉讼程序走下来起码是8个判决,其间各方当事人还多次提起再审。简单的计算,记者都觉着“头大”了。更令人“头大”的是,这场历时6年的车轮大战,至今仍然鏖战正酣。

  车轮大战:专利权人“清理门户”遭顽强反击

  这场专利战的一方主角是厦门市集美区联捷铸钢厂(下称“联捷厂”)。该厂于1996年7月1日开始用生产轴承冲压下的边角废料生产多棱角钢砂。

  另一方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多棱公司”),拥有“一种钢砂生产方法”专利,申请于2001年9月6日,2005年2月16日获得授权。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写明:一种钢砂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将轴承厂生产轴承时冲切下来的边角废料,进行淬火,淬火后分两级破碎,筛分得到不同粒度的钢砂,制得多棱形的钢砂。

  专利权人多棱公司从2005年起两年间,分别起诉多家企业侵犯其专利权。诉讼有胜也有败。

  与联捷厂的战事最惨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联捷厂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原告发明专利申请之前已经开始以废旧轴承钢及轴承边角废料制造钢砂,但尚不足以证明其当时即是采取与原告后来所持有的发明专利相同的生产方法来制造该产品,并且品质与现在相同,因此法院认定联捷钢铁厂侵权,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0万元人民币。联捷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于是,联捷厂针对该专利在2005年9月16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据介绍,联捷厂和多棱公司相邻只有30多公里,生产同类钢砂产品。其他公司也针对该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2006年8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将上述请求进行合并审理,以美国公开的专利技术方案,结合该领域的公知常识,认定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并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多棱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了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从此,围绕着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决定及行政诉讼判决,循环诉讼拉开大幕,一轮接一轮,至今四起而四未落。

  案件虽小,反映的问题却非常突出。日前,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组织一些在京知识产权专家通过该案例,深入剖析了我国专利制度存在的问题。

  避免车轮讼:须解决专利效力的最终发言权

  按照目前的制度设定,我国专利复审委所做的专利有效、无效审查决定,性质为行政决定。这类案件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只能判决维持或者撤销专利复审委的决定,而不能对专利权是否有效作出判决。因此,对一个案件,需要经过专利复审委、法院一审、二审三道程序。如果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的决定、由专利复审委重新作出决定的,而专利复审委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请求人还可以起诉;专利复审委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专利权人也可以起诉。

  专家们指出,目前这种程序设计,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把所有程序都利用上,打一个官司少则三到五年,多则七到八年,甚至十余年。有些行业的技术,等不到程序结束,技术早就过时了。而与此同时,当事人、专利复审委、法院、代理机构、司法鉴定机构还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纠缠在本身已经没有价值的技术上面。人们不禁要问:这种制度设计的价值何在?

  专家们认为,我国有必要对现有的专利制度予以改进,尤其对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应考虑赋予法院直接对涉案专利效力作出判定的权力,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节约宝贵的司法和行政资源。

  专家们同时强调,非技术法官在审理涉及技术问题的案件时,应当听取技术专家的认定与意见,技术问题的认定不能由法官决定,如果法官对技术问题存在疑问,比如本案中的“冲切”、“多棱形”等技术词汇的含义,属于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的内容,应当通过司法鉴定得出结论。

  警惕:“把公有技术打个包”就申请专利

  与会专家发现,“一种钢砂的生产技术”专利的说明书共有一千多字,主要权利要求共有62个字。在讨论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之前,与会专家从客观的角度评析了该专利所涉及的全部技术要素。认为,“轴承钢”材料的“寻找”本身不是技术手段和技术特征,因此不是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两次破碎”和“淬火”都是公知的技术;“多棱形”也不是发明创造,而是该方法导致的必然结果。从技术发展的角度来看,该专利的生产方法来源于更早期的公知技术,“减少钢砂弧度”只是撰写过程中贬低现有技术的刻意陈述,“提高摩擦力”并非技术手段,而是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从以上这些角度综合判断,该专利没有创造性可言。

  与会专家表示,本案反映了我国专利制度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我国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在内容上往往过于简单,这在我国授予的专利权中,比比皆是。

  专家们指出,建立专利制度,为专利权人提供独占权,其目的一是鼓励创新,二是丰富人类的技术宝库,为公众提供切实可以实施应用的技术方案。我国的现状则很难达到这一目的。

  其次,专利法第59条规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本案的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如此简单,又没有附图,不可能发挥其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作用。因此增大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难度,影响了保护范围对公众的法律确定性。

  专家们特别强调,专利制度不是让大家“跑马圈地”,如果没有真正的发明创造,只是“把公有技术打个包”,在形式上作一下调整提出专利申请,此类专利一旦获得授权,对社会的危害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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